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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商业秘密律师深圳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无罪判决书
2015-09-24 11:07:47 来源:
2015年全国首例不起诉侵犯商业秘密案件
导读:最近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代理了一起深圳特大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FG侵犯商业秘密案:被指控10人,公司负责人、服务端研发人员、客户端研发人员、生产人员、销售人员、宣传人员无一幸免,在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支持下,2人免于起诉(无罪),10人被撤回起诉,涉案人员全部摆脱被羁押看守所的命运。深圳商业秘密律师邱戈龙临危受命力挽狂澜,过程千曲万折后终迎来正义。
跳槽员工被诉侵犯商业秘密
2013年3月份,创立不到一年的深圳市FG公司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分局查封,公司负责人及高层人员被刑拘共计11人。缘由是FG团队的老东家AMD公司在了解到从自己公司离职的员工在外创立了新公司且研发销售同类型产品,FG公司负责人是AMD公司前副总。AMD公司报案声称FG公司相关技术人员在离职时带走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和相关的客户信息,在近期FG公司新研发的网络播放器就是是AMD公司的研发项目。
AMD公司向公安报案后,经过审查初步锁定了FG公司的负责人、技术人员和销售人员,将涉案产品扣押后将相关源代码交予鉴定机构做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涉案产品源代码与举报单位AMD所研发的源代码具有同一性,再加上FG研发团队在ADM公司工作过,具有接触的可能性。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据此认定FG团队侵犯商业秘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将FG公司11个涉案人员分两案起诉,历时一年半之后,案件审理终于水落石出。
辩护人转换思路,化险为夷
原本以侵犯著作权罪起诉,最后成功转化为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起诉,庭审战场中转被动为主动,商业秘密律师大刀阔斧使出浑身解术,改写被告人命运。
代理第三被告张某军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律师称:“如果软件被复制发行,一般很有可能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罪或侵犯软件著作权罪。被告一旦被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被告人将承担更加严重的不利后果。首先,是因为侵犯著作权罪立案标准低,报案人只需要证明自己是软件著作权权利主体,并且出具初步鉴定报告证明二者软件实质性相似,进一步证明违法所得数额达三万、非法经营数额达五万或者侵权复制品数额达五百张(份)即可;其次,是因为侵犯著作权罪在立案标准更低的前提下,其量刑幅度却与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样,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两档量刑标准。换言之,对于原告方而言,侵犯商业秘密要比侵犯著作权罪的证明标准更高;对于被告方而言,可以利用商业秘密的四大特性作为抗辩理由,重新锁定密点的范围,具有更大的抗辩空间,律师发挥的舞台也更大。”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对被告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进行有效法律论证,重新组织被诉软件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证据,最终得到公诉机关认可并以各被告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本案中,辩护律师指出对方搜集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涉案软件的源代码相似率百分百相同,另外对方出具的鉴定意见不符合鉴定规则、鉴定机构没有鉴定资质,因此,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也凭借专业知识帮助被告人争取取保候审的机会。
千曲万折终得清白
在2013年3月份11人被刑拘之后,FG公司面临瘫痪,负责人和高层都面临着牢狱之灾。两次退回补充侦查,5次庭审,6名专家证人出庭,在最后一次庭审检察院更是当庭放弃了部分指控。历时一年半之久的诉讼终于尘埃落定,2人被决定不起诉(无罪),8人被撤回起诉,结束10人被关押的状态。过程虽然曲折,但真相永不迟到!
“员工离巢再创业”风险高?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有“跳槽”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呈多发态势,据公安部的有关统计,我国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的60%与人才“跳槽”有关。而这起案件就是典型的员工离巢后再创业,老东家认为员工带走了自己的资源抢占了原本属于自己的市场。由于技术人员本身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和在职业过程中形成自己的职业素养,这也是使其成为了技术骨干的独特优势。员工的辞职再创业和另就高明属于市场资源交换中的正常现象,在此过程中,员工应如何控制再创业的风险?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深圳商业秘密律师邱戈龙认为,商业秘密并不像专利具有独占性,即使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构成了商业秘密,权利人也不能阻止他人通过自身努力开发并使用与其商业秘密内容相同的经营信息。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为适应市场需求,提高竞争力,企业都在不断开拓新市场、开发新客户,企业原来的一些客户无疑可能被其他企业抢走,故通过商业秘密保护经营信息,企图垄断市场的做法显然是不可取的。
首先,员工在离职之前应该全面交接自己的工作,不带走公司的相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般公司都会对涉密的电脑,U盘,文件等采取特定的保密措施,不允许外泄,对于在职签订的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期限应该严格遵守。
其次,在遇到类似本案的的员工在没有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的情况下离职,再重新从事与老东家同行业时应该更加谨慎是否会侵权的界限。本案涉案的源代码与AMD公司源代码经过正确方法的比对之后只有细微的相似度,而这一点相似度也属于法律允许范围之内,构不成立罪标准。技术员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可以创造出各种不同的技术成果,技术成果一般包括常规理论支撑和技术员创造的独特成果。当然独特成果也应该明确是否是在任职期间借助原工作单位的资源所形成,其所有权是否属于原工作单位。只要在合乎法律范围内,在再创业过程中谨慎做好规避风险的工作, 离巢也并不一定要以泄密为代价。
南山区人民法院在此案审理中真正做到了公正,完完全全站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审理此案。检察院在进入审判程序后对于新证据的出现,在审查后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撤回了起诉。公检法将全部精力都放在事实和法律上,完成了一场精彩的法律对话,他们这种只对法律负责的司法精神让我们真正感受到了正义永远不会缺席。
商业秘密犯罪被告获得无罪判决难?
社会上对员工跳槽带走公司商业秘密的现象普遍持一面倒的反对观念,认为跳槽员工背负“背叛”企业的恶名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媒体对跳槽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报道在近一两年内大肆传播,社会普遍形成取得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无罪判决难的观念。然而,在法律逻辑上这截然不是一码事!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标准比社会期望值高。侵犯商业秘密罪犯罪构成要件可以简单概括为:客观上满足1、侵犯对象为商业秘密,即同时满足非公知性、价值型、保密性、实用性;2、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满足“实质性相似+接触-合理怀疑”3、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即给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主观上满足具备侵犯商业秘故意。实务中,我们一般会向原告方抛出一系列疑问:原告方认为的商业秘密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否已经进入公知领域?商业秘密的密点范围有多大?侵犯的密点百分比是否足以构成实质性相似?总之,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判决没有想象中神秘,关键在于抗辩密点以及律师专业能力。侵犯商业秘密罪入罪的门槛过高不利于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过低又不利于城市创新能力的提升和社会的发展进步。万众创新、大众创业的时代背景下,法律应该率先保驾护航,让保护技术人员摆脱企业束缚,发挥所长。
目前,中国司法系统和广东、上海等经济发达省市正在积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以更好地审理每年数以十万计的相关案件、顺应中国新一轮改革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知识产权审判是跨学科的审判领域,要求法官不仅要具备法学等社会科学的知识,而且还必须具备一定的自然科学技术领域的知识。可是由于懂这门“冷门”的领域专项律师少之又少,也因如此,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专业性特点导致在审理中,被告方有很大回旋的余地。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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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刑初字第3号刑事裁定书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深南法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本科文化,户籍地xxx,深圳市FG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xxx。
辩护人汪红丽、黄梓瀚,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阳,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本科文化,户籍地xxx,深圳市FG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xxx。
辩护人康某东,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军,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本科文化,户籍地xxx,深圳市FG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xxx。
辩护人黄雪芬,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龙,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大专文化,户籍地xxx,深圳市FG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xxx。
辩护人陈某华,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被告人因侵犯著作权嫌疑,于2013年5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侵犯商业秘密罪,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9月1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4月16日变更强制执行措施为取保候审,后于2014年10月1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4]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黄某阳、张某军、杨某龙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2015年5月27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深南检撤诉[2015]2号撤回起诉决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回对被告人孟某、黄某阳、张某军、杨某龙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起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孟某、黄某阳、张某军、杨某龙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起诉。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姚 鑫
审 判 员 魏 梅
代理审判员 俞 湜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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