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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能否获得无罪或缓刑判决
2015-11-09 14:58:13 来源:
法界瞩目:2015深圳罕见特大商业秘密被告无罪告捷
导读: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专注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维权二十年。最近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代理了一起深圳特大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FG侵犯商业秘密案:被指控10人,公司负责人、服务端研发人员、客户端研发人员、生产人员、销售人员、宣传人员无一幸免,在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支持下,2人免于起诉(无罪),10人被撤回起诉,涉案人员全部摆脱被羁押看守所的命运。本案无疑是2015年商业秘密犯罪被告方的首次告捷,对以后商业秘密犯罪审判起到颠覆性的影响。
跳槽员工“另立门户”被诉侵犯商业秘密
被害单位AMD公司和WL公司主营网络播放器的研发、销售业务。2012年6月,AMD公司副总经理张某芳离职后在深圳注册新公司(FG公司),并连同前公司(AMD公司)的服务端研发人员、客户端研发人员、生产人员、销售人员、宣传人员。以上人员被指控涉嫌窃取前公司部分网络服务器端的软件源代码和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资料,用于FG公司研发、生产并销售新的网络播放器。
辩护人转换思路,化险为夷
原本以侵犯著作权罪起诉,最后成功转化为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起诉,庭审战场中转被动为主动,商业秘密律师大刀阔斧使出浑身解术,改写被告人命运。
代理第三被告张某军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律师称:“如果软件被复制发行,一般很有可能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罪或侵犯软件著作权罪。被告一旦被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被告人将承担更加严重的不利后果。首先,是因为侵犯著作权罪立案标准低,报案人只需要证明自己是软件著作权权利主体,并且出具初步鉴定报告证明二者软件实质性相似,进一步证明违法所得数额达三万、非法经营数额达五万或者侵权复制品数额达五百张(份)即可;其次,是因为侵犯著作权罪在立案标准更低的前提下,其量刑幅度却与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样,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两档量刑标准。换言之,对于原告方而言,侵犯商业秘密要比侵犯著作权罪的证明标准更高;对于被告方而言,可以利用商业秘密的四大特性作为抗辩理由,重新锁定密点的范围,具有更大的抗辩空间,律师发挥的舞台也更大。”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对被告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进行有效法律论证,重新组织被诉软件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证据,最终得到公诉机关认可并以各被告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本案中,辩护律师指出对方搜集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涉案软件的源代码相似率百分百相同,另外对方出具的鉴定意见不符合鉴定规则、鉴定机构没有鉴定资质,因此,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也凭借专业知识帮助被告人争取取保候审的机会。
侵犯商业秘密罪获得无罪判决为何难?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无罪辩护区别于理论上的知识产权抗辩,司法实务实践中有更多的抗辩技巧和商业秘密无罪辩护“玩法”。邱戈龙律师认为,商业秘密法律领域属于知识产权的立法痛点,由于商业秘密案件具有跨领域性、难度大、隐蔽性强的特点,导致商业秘密律师发挥的舞台更大。
从专业角度高度概括侵犯商业秘密罪犯罪构成要件是:
一、客观上满足1、侵犯对象为商业秘密,即同时满足非公知性、价值型、保密性、实用性;2、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满足“实质性相似+接触-合理怀疑”3、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即给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主观上满足具备侵犯商业秘故意。因此,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无罪辩护应当围绕这几点展开。
声明
一、本裁判文书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相关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要求网站下线。
二、本裁判文书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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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刑初字第3号刑事裁定书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深南法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本科文化,户籍地xxx,深圳市FG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xxx。
辩护人汪红丽、黄梓瀚,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阳,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本科文化,户籍地xxx,深圳市FG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xxx。
辩护人康某东,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军,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本科文化,户籍地xxx,深圳市FG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xxx。
辩护人黄雪芬,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龙,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大专文化,户籍地xxx,深圳市FG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xxx。
辩护人陈炼华,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被告人因侵犯著作权嫌疑,于2013年5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侵犯商业秘密罪,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9月1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4月16日变更强制执行措施为取保候审,后于2014年10月1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4]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黄某阳、张某军、杨某龙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2015年5月27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深南检撤诉[2015]2号撤回起诉决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回对被告人孟某、黄某阳、张某军、杨某龙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起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孟某、黄某阳、张某军、杨某龙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起诉。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姚 鑫
审 判 员 魏 梅
代理审判员 俞 湜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婕
邱戈龙律师是深圳侵犯商业秘密无罪辩护律师,办理过几十件商业秘密侵权、软件著作权侵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欢迎委托为企业办理商业秘密大型案件,邮箱:mw@changhao.lawyer,电话:15915344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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