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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与熊掌兼得 ——商业秘密权与专利权皆具的技术信息

2017-12-26 10:01:31 来源:邱戈龙


鱼与熊掌兼得 ——商业秘密权与专利权皆具的技术信息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案件导读

很多情况下,权利人为了保护一项能够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一般会采用的方法无非两种,要么是申请专利,要么就是使该信息成为其商业秘密。那么是否存在着一项技术信息,即可构成商业秘密同时也受专利权保护呢?

关键词商业秘密专利权利并存

基本案情

2012年8、9月间,经与G公司商洽,原告J公司接G公司采购DWH02线路板产品的订单。同期,J公司与被告Y公司商洽,于2012年9月4日向Y公司发送DWH02线路板外形寸法图并询价,后双方于2012年9月27日至11月29日间连续签订合同6份,约定由Y公司为J公司按具体图纸要求定作DWH02线路板,总价计人民币452294元。此期间,J公司与Y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其中明确具体的需保密内容、保密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2012年9月始,Y公司未经J公司同意,越过J公司与J公司客户G公司直接建立FPCDWH02线路板交易合同10份,总计价款82484美元。且Y公司与G公司间交易的FPCDWH02线路板与J公司向Y公司定作FPCDWH02线路板结构基本一致,差异在于线路板周边外形缺口的大小。

法院判决

一、被告Y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J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被告Y公司赔偿原告J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Y公司赔偿原告J公司律师费支出人民币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J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971元,由被告Y公司负担。

【律师意见

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指出,实践中,商业秘密是专利授权的常用替代制度。商业秘密权保护与专利权保护各有利弊,总体而言并无优劣之分,二者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对于权利人、义务人、社会公众及经济秩序而言都起着同等的重要作用。然而大多数情况下,对于一项具体的技术信息而言,选择专利权保护还是商业秘密权保护的后果对于信息所有人而言是有差距的,所以权利人需根据其具体需求而在这二者间做一个选择。但也不排除存在这么一种情况:对一项技术信息,创造者或持有者对之既可享有专利权,也可享有商业秘密权,二者并存。

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认为:专利授权的前提之一是该发明创造的充分公开,即在说明书对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内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即本技术领域的任何一个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后,就能实施该项发明创造,而不需自己的创造性劳动。以上就要求权利人对必要的技术信息进行披露,但并不说明权利人不可以对附加的技术信息进行保密。只要该技术信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权利人所披露的必要技术信息实施,即表示权利人对该技术信息达到充分公开的要求。未披露的附加信息只对实施的效果有影响,该未披露的信息即可构成商业秘密。这种情况下,对一项完整的技术信息而言,就可以有两个不同的权利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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