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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也能获得软件使用许可
2018-01-03 10:38:01 来源:邱戈龙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陈键城
【关键词】软件著作权、强制许可、法定许可
【案例来源】(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100号
(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550号
【导读】
一般情况下,他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使不得使用相应软件的。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使用者可以无视软件著作权人的意志而依法使用该软件,且并不认为构成对软件著作权的侵害。
【基本案情】
原告YSTT电子科技公司经“FS幻想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HL公司的授权,依法取得“FS幻想3”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原告拥有对“FS幻想3”计算机软件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的权利。2010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XNX网吧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网吧向其用户提供“FS幻想3”的游戏服务。
被告XNX网吧为被告XNX公司开办的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原告以两被告行为侵犯了其就涉案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两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一、被告XNX网吧应立即删除其网吧计算机系统中涉案游戏软件;
二、被告XNX网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YSTT电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3000元;
三、被告XNX网吧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被告XNX公司对被告XNX网吧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YSTT电子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软件著作权许可是指著作权人以某种条件(通常是有偿的)许可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地域范围内商业性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法律行为,是计算机软件贸易中最常见、最普遍的著作权使用类型。然而为抑制市场和通讯空间垄断,保证作品低成本有效传播,保证公众以合理费用获得信息,保证传播者对其创作的演绎作品享有权利,法律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使用者可以无视软件著作权人的意志而依法使用该软件,且并不认为构成对软件著作权的侵害。具体主要指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使用软件,不必取得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但依法应当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强制许可是指软件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他人对其软件的正当使用许可请求时,请求人可以要求主管机关授权他使用该软件,使用人仍应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两者的区别在于,法定许可是将许可授予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受让这之外的一切可能使用该软件的人,并无特定对象,无需履行任何程序,因此,这类使用者的面宽;强制许可是通过主管机关的一定工作程序,将软件著作权的许可授予某个或某些单位或公民,因而这类许可是针对向主管机关提出请求的特定对象的,适用面较窄。
然而无论是法定许可还是强制许可,其都是允以符合条件的有需求者在未经软件著作权同意的情况下有偿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并不因此改变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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