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谭生律师网

bhkuang5.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 正文

商业秘密与专利的共通处:是秘密性还是新颖性?

2018-01-05 11:00:27 来源:邱戈龙


商业秘密与专利的共通处:是秘密性还是新颖性?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陈键城

【关键词】商业秘密专利秘密性

【案例来源】200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5

【导读】

一审判决书中出现商业秘密具有的四性中包括“新颖性”的表述,原告方自以为找到突破口,向法院上诉启动二审程序。先不说就案件事实而言,原告的上诉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就法律理论上,专利法中的新颖性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本就具有一定的相似和共通之处。

【基本案情】

被告谢某曾是原告WH公司的员工,担任业务员。其与原告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不向其他业务员透露,同时不得私下搜集其他业务员客户资料,客户资源的所有权归公司所有,业务员无论在职与否都不得任意将客户资源私自处理。另有协议书约定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借口及理由经营本公司发生往来的客户。后谢某从原告公司处离职,任职于HL公司。后原告发现HL公司经销的客户有七家公司与其相同,认为谢某违反保密协议,并以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将谢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WH公司的诉讼请求。

WH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决支持其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决支持其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

【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邱戈龙、陈键城认为: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中所表述的“新颖性”是指该技术创造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其他主体就同样的技术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向相关机关提出过专利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在专利法里,对专利技术的新颖性要求极高,其缘由是专利就是以公开技术秘密换得法律在一定期限内对其绝对保护。

商业秘密信息的秘密性,是指相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内的人所知悉或容易知悉。比如是否在报刊、文献上进行过发表,是否是该行业的通用技术等。在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秘密性对比方法和专利的新颖性对比方法类似,同样是在公开前不是为大众所知悉的公知信息。

对于商业秘密,由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特点,如若商业秘密权人不公开其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那么该秘密就能持续获得保护,同样的商业秘密权人也无法阻止其他人通过合法的途径研发出与其相同的产品。因为法律对其保护的力度并未如同保护专利般强大,故而对于商业秘密的“新颖性”要求也并没有如同对专利的要求那般高。法律对于商业秘密的“新颖性”要求仅限于相关信息不展现在公众眼下且无法被他人通过公共领域轻易取得,需要付出一定努力才能获取,如本案一审法院所表述的:“所谓客户名单的新颖性,是指该客户名单不易于取得,需要付出一定努力才能得到,并不为同行所知悉。”

本案所称的客户名单,其要达到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的要求,就需要同时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和“新颖性”的要求。即权利人所主张的客户名单信息应该是其通过一定的劳动所获取和总结出来的,且这些信息是一般公众所无法获取的。而在该案中,原告无法证明诉争信息符合上述两项要求,法院认定诉争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并无不当。

 

 

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每一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我们的团队只做高智能侵权维权 、商业秘密案件。您的咨询,我们的律师都会竭诚为您解答,咨询热线:15915344883 查看更多请点击http://www.ichatok.com/


大家都在看

窃取核心技术机密,涉案价值逾42

【长昊律所】 专注于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的专业型律师事务所,擅长民事、行政、刑事多重救济途径,为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