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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客户资料才可称得上是商业秘密

2018-01-10 10:42:04 来源:邱戈龙


何种客户资料才可称得上是商业秘密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陈键城

【关键词】商业秘密客户名单

【案例来源】(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72

【导读】

客户作为一个个人或者单位的存在,是公开的,但有关它的具体信息,一般都需要通过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并经反复接触、交易后才开发形成客户资料。而当企业主张这些客户材料是其商业秘密时,就必须对其为收集信息的投入举证。

【基本案情】

原告Q公司和被告W公司于2000年开始贸易往来, Q公司根据案外人E公司的要求向W公司发出订货单,W公司完成修改任务后交还Q公司,Q公司再交给E公司定稿,W公司按定稿图纸进行生产。双方业务往来一直持续到20059月。200510月后,E公司没有再向Q公司发出订单。2006年,香港L公司向W公司订购E产品,W公司根据香港L公司的订单生产E产品并交付给香港L公司。原告Q公司发现W公司在生产E产品后,认为W公司从其公司获得商业秘密,直接或间接的与Q公司的客户发生往来,生产、销售E产品,侵犯Q公司的商业秘密。

【法院判决】

驳回Q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

关于Q公司、X公司的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问题,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邱戈龙、陈键城认为:

在实践中,原告诉请保护的客户名单有两类,一类是与权利人进行交易数量不多的客户相关信息,一类是数量较多或者数量较多且主体信息比较丰富的特定主体的名单。客户数量的多少,并不是判断客户名单是否具有秘密性的必要依据,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本质在于客户的深度信息,这些深度信息是无法轻易直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

客户名单之所以受法律保护,是因其自身具有价值性,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种价值性的获得是由于权利人通过大量人力,物力及时间去获知总结出来的,是权利人的劳动成果。权利人通过采取保密措施,对这些信息进行保密,以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如外人非法侵权,就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具体案件中,原告就要对其为了获得这些客户信息所付出的劳动,以及这些客户名单信息中存在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地方等进行举证。

在本案中,Q公司主张客户名单及相关产品属于其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但由于原告Q公司无法在法庭上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客户是在其经营过程中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并经反复接触、交易后才开发形成附值于客户身上不为公众所知悉客户信息资料。而本案中E公司并无授权Q公司独家代理出口E产品,即E公司并不是Q公司长期稳定且独有的客户,E公司和原告之间仅是一个单一的出口供货关系,而且,在E公司单方中止向Q公司发出订货单后,E公司即不是Q公司、X公司的客户。因此,Q公司、X公司Q公司主张E公司为其客户名单,属于不为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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