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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中的商业秘密
2018-01-10 10:44:39 来源:邱戈龙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陈键城
【关键词】商业秘密、软件程序
【案例来源】(2009)皖民三终字第0044号
【导读】
为防止计算机软件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被侵犯,大多数软件开发人不会对软件的源代码或其他信息进行公开,且采取严密保密措施,此类信息,如果符合商业秘密的其它构成要件,其属于商业秘密信息。
【基本案情】
原告S公司是一家从事水路货物联运代理业务的企业,报告褚某在该公司担任业务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有领取提成工资。被告张某在该公司担任驻连云港办事处代表,并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其在任职期间掌握的有关船舶代理信息均为公司所有,属于商业秘密及有关保密义务。后两人分别离职,进入被告Y公司担任业务员。张某等将离开S公司时复制的“S公司商务管理系统”软件及数据库资料安装于Y公司的办公电脑之中,供自己和其他员工使用。后案发,S公司主张“S公司商务管理系统”软件及数据库资料属于该公司的商业秘密信息,认为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法院判决】
一、褚某、张某、Y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S公司享有的商业秘密;
二、褚某、张某、Y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S公司经济损失150000元;
三、驳回S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商业秘密要受到法律的保护,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其一,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其二价值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优势;其三实用性,能够被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其四保密性,为权利人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另外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法律保护是一种信息,而不是信息所展现的产品。
计算机软件本身属于一种产品,其本身不属于商业秘密保护范畴。但其是由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组成,为防止计算机软件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被侵犯,大多数软件开发人不会对软件的源代码或其他信息进行公开,且采取严密保密措施,此类信息,如果符合商业秘密的其它构成要件,其便属于商业秘密信息。
在分析计算机软件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时,需要根据计算机软件的外延出发,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以下:(1)保密的源程序。源程序是计算机程序的书写形式,也是它的人读形式,目标程序是它的工作形式,也是它的机读形式。通常软件开发人会对源程序进行保密处理,属于非开源代码。此种源程序才能构成商业秘密。(2)虽然公开销售,但没有和不容易被反向工程破解的目标程序。(3)未完成的程序,也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4)文档也可以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5)计算机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思想、概念和原理等。(6)软件企业的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经营信息。
本案中,“S公司商务管理系统”软件是否属于商业秘密,需要根据该软件的相关信息,如源代码,目标代码等是否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而本案原告只是笼统的主张该软件属于商业秘密,并没有举证证明对该软件是否采取保密措施等,所以,法院认定该软件不属于商业秘密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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