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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业秘密律师商业秘密之技术鉴定
2015-08-19 11:13:36 来源:
摘要:商业秘密技术鉴定在商业秘密纠纷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位置。商业秘密案件因涉及“专门技术事实”或“专门性问题”,不可避免地需要求助司法鉴定机构,借助鉴定人员的专门知识来解决“专门性问题”。
关键词:商业秘密技术鉴定 鉴定范围 鉴定对象 申请主体
本文根据长昊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实践经验,结合商业秘密纠纷的专业性、复杂性、跨领域性的特点,介绍商业秘密技术鉴定的范围、对象、申请鉴定主体等事项。
一,商业秘密案件技术鉴定的范围
司法鉴定是一种科学实证活动,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③鉴定 人是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司法机关委托他们利用其所掌握的专业知识、技能与手段,对涉案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作出独立的科学结论,④以协助法 官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判断和认定。
如上所述,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通常是一种技术方案,包括工艺流程、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经营信息则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文件及标底等,数据(包括数据的集成)则既可能是技术信息,也可能是经营信息,依信息的具体情形而定。司法鉴定的目的在于解决不能运用法律知识、审判经验或者通过逻辑推理解决的专门性技术问题,因此商业秘 密中的经营秘密一般不需要委托司法鉴定,因为其不涉及专门的技术问题,而只有技术问题才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运用专门的工具、手段,经过专门的检测、试验、分析与判断,从而客观地描述技术的事实状态,使法官据以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使案件的处理结果获得最大的公正。
二、商业秘密技术鉴定的对象
法律规定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使用性和保密性等四个要件。其中价值性与实用性要求商业秘密是客观有用的,这种特性的判断可以通过证据和法律推理来进行,无需借助司法鉴定。而保密性可以通过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是否达到合理程度等证据来综合分析,也不必借助司法鉴定。商业秘密的特性中只有秘密性涉及到专门性的技术问题,需要运用司法鉴定。
根据法律规定,司法鉴定的对象是“专门性问题”。具体到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中,司法鉴定的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权利人所诉被侵权的商业秘密是否为公知技术;(2)侵权人使用的商业秘密与权利人合法享有的商业秘密是否相同。
因此,对于那些专门性问题,如涉及的专业技术图纸、工艺等类似信息是否具有公知性、是否具有实用性;被告获得、披露、使用的信息与原告享有的商业秘密是否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等,有必要进行司法鉴定,利用司法鉴定人员的专业知识取得权威的结论。
三、商业秘密案件申请技术鉴定的主体
在我国的司法制度中,法官在诉讼中扮演中立的角色,法官一般不应主动提出委托司法鉴定,应先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官再根据具体情况审查是否有鉴定的必要;也不应主动超越当事人申请的范围委托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综上可得,由于商业秘密案件的专业性、复杂性、跨领域性的特点,决定了商业秘密技术鉴定必须经由专业权威律师团队配合专业正规的鉴定机构,最后才能保证一份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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