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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业秘密律师商业秘密技术鉴定常见瑕疵之抗辩

2015-08-19 11:17:09 来源:


深圳商业秘密律师商业秘密技术鉴定常见瑕疵之抗辩

  摘要:商业秘密技术鉴定一直都是商业秘密纠纷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兵家必争之地”, 商业秘密技术鉴定也正是由于其专业性、复杂性、跨领域性等特点也使得商业秘密技术鉴定也常常种种原因而呈现效力上的种种瑕疵。

  关键词:商业秘密技术鉴定 瑕疵 抗辩

  如果说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属于刑事案件中的疑难案件,那么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则是疑难案件中的疑难案件。司法鉴定意见更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控辩双方的“兵家必争之地”,甚至会出现一审、二审法院意见相左的情形。本文笔者将结合多年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实践经验谈谈在商业秘密技术鉴定中常常存在的瑕疵及相应的抗辩策略。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1)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4)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5)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6)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7)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8)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9)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上述法律规定的鉴定意见瑕疵情形中,具体到商业秘密技术鉴定,主要存在以下瑕疵情形:鉴定机构不具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质;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鉴定材料有虚假的;鉴定方法不不合理的;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等。

  针对上述鉴定瑕疵,当事人存在异议,均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然而商业秘密技术鉴定的鉴定周期长、效率低、费用高,如果存在瑕疵则该鉴定报告就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因此,在进行商业秘密技术鉴定时,务必咨询专业律师,锁定涉案密点信息,协助委托具备相关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质的专业权威的鉴定机构,方可保证鉴定报告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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