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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软件著作权律师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2015-08-21 14:30:24 来源:


东莞软件著作权律师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我国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分为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和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两类。前者是指不具备合法要件,而不能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后者是指那些虽具有合法性,但不具备独创性,或已进入公有领域等,因而不能享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这包括三种情况:(1)违背一般法律原则的作品。(2)违背社会公德和社会伦理的作品。(3)故意妨害公共秩序的作品。

  著作权法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主要是因为:(1)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文学、艺术和科学事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又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2)著作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的一项民事权利,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从事创作活动,只有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其创作活动才是有效的民事行为,其创作成果才能作为合法的著作权客体受著作权法保护。(3)这是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的著作权法与其他法律协调一致的必然要求。我国有关法律对反动、淫秽作品不仅不给予保护,而且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4)我国著作权法的这一规定符合国际惯例。《伯尔尼公约》和一些国家也有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给予法律保护的规定和判例。

  2.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5条之规定,共有以下三类: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这些官方文件及官方译文是国家和政府意志的体现,不属于任何个人智力创作的成果,敝不应为任何人专有而限制其广泛传播和被人利用,相反,出于统治和管理的需要,这些官方文件及其译文应广为传播,尽可能为公众知悉。

  (2)时事新闻。通常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关于某一事件或事实的单纯消息。对时事新闻不予保护,这是因为:时事新闻只是单纯反映一定客观事实的存在,基本上不反映记录人的创造性劳动,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范围。就其用途而言,报道时事新闻的目的就在于让社会尽快了解,需要迅速、广泛地传播给大众,因而不应给予著作权保护。

  (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由于它们已经成为人类的公共财产,都属于内容为公和公用的事物,具有通用性、工具性,不能为任何人所专有,并且其本身就是为了让人们应用以推进社会发展的,故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此外,超过了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因进入了公有领域,故不受著作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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