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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商业秘密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表现形式
2015-08-26 14:37:33 来源: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表现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包括以下三类:(1)以不正当手段,即通过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2)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恶意第三人的获取、使用、披露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即明知或者应知上述不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行为人采取的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方式,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那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都有哪些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可见,刑法上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即指行为人以各种违法手段,如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既包括权利人以外的人员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也包括权利人的雇员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卫焱、郭峰作为川西厂的员工,采用电脑下载、数码相机偷拍等方式,窃取川西厂的冷等静压机相关图纸、资料等10000余份,存于东亿公司的电脑内的行为,就构成了对川西厂商业秘密的侵犯。
(2)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所谓披露,是指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或合法窒息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他人公开;使用,即指将商业秘密在各种有用的场合予以利用;允许他人使用,即指行为人擅自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提供给他人使用,允许他人将商业秘密运用于生产或者经营活动中。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商业秘密,既包括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人实施的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也包括与权利人定有保密协议或虽无保密协议但经权利人明确提出保密要求的保密人员实施的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
(3)“以侵犯商业秘密论”的行为,即明知或者应知上述不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也即恶意第三人的获取、使用、披露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如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技术受让方是违约而转让,则受让人的行为即构成侵权。上述行为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表现,通常来说,刑法理论上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应当是一种故意犯罪,在这种故意既可以是出于营利为目的,也可以是出于报复等其他的犯罪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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