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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软件著作权律师著作权存续期间的长短取决于以下一些因素
2015-08-27 15:00:16 来源:
第一,首先取决于资本利益的需要。先是出版业,后来是电影业、电视业、动画行业等文化产业资本利益的需要。如果说,著作权制度是保护作者的利益,那么,著作权存续于作者的生命期间就可以了。但自著作权制度产生以来,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越来越长,往往延续到作者死后多少年,其实,这对作者而言并无意义。不过,自然人作者著作权存续期间不延长,单位作者著作权也难以延长。基于此,著作权保护期限不断延长,均为文化产业中资本力量在推动,以期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本利益。
第二,取决于对象创造性程度。创造性程度越高的作品,受到保护的期限就越长。利用技术含量越多的作品,受保护的期限往往较短。比如,《伯尔尼公约》规定:电影类作品,自首次发表或制作完成起50年,摄影、应用美术作品,至少自创作完成起,不少于50年。德国1985年著作权法规定,摄影、电影、录音、录影等自出版或播送或制作完成之日起50年,其中播送节目为25年。英国著作权法规定,摄影以及软件自创作完成时起算,录音或电影自创作完成或首次发表起算。上述作品中技术性含量较高,个人创造性程度较低,因此保护时间上有别于绘画以及其他文艺创作。
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自然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自然人的其他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自然人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第三,取决于主体的性质。同一件作品如果是单位作者的,由于单位在理论上可以无限期地存续,因此,起算时间往往自首次发表或创作完成之日开始,而如果是自然人则是从其死后开始计算。这主要是单位和自然人性质决定的。显然,自然人作品著作权的存续期间比单位作者著作权存续时间要长。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另外,依《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8条的规定,著作权法对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第四,取决于社会生活变迁速度。比如,著作权保护期限是50年(作者死后50年或作品完成之日起50年),这跟自然人的代际年龄差距有关。随着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平均生命延长,生命间距加宽,一般定为25年,两代正好是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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