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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形态
2015-10-09 12:01:04 来源: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停止形态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停止形态,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争议比较大的是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其争议的焦点就在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是区分罪与非罪的要件,还是区分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要件?根据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
笔者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存在犯罪未遂等特殊形态的。理由如下:
第一,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故意犯罪,根据故意犯罪形态的一般理论,犯罪行为是一个过程,并非任何犯罪行为都能够顺利完成,实现其故意内容,即在犯罪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犯罪形态:有的行为人为了犯罪作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有的行为人虽已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但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还有的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中止合称为故意犯罪的特殊形态,并且认为犯罪的特殊形态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而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均没有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只有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既然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故意犯罪,那么其也应当符合故意犯罪形态的一般理论,存在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等特殊形态。在这个意义上,“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是区分犯罪既遂、未遂的标准,而不是犯罪成立与否的标准。
第二,从刑法条文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规定来看,《刑法》第219条是这样规定的:“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而同样是故意犯罪的盗窃罪,立法条文很类似:“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盗窃罪存在犯罪未遂形态,这是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公认的,而且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大量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都是当成盗窃罪来处理的。从这些相似点来看,没有理由认为盗窃罪存在犯罪未遂形态,而侵犯商业秘密罪却不存在未遂形态。
第三,《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看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都是结果犯,两者在这一点上是相同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币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可见,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精神,这种结果犯是可以存在未遂形态的。因此,如果行为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但在侵权产品尚未投放市场时便被发现的,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未遂)。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共犯形态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共同犯罪主要存在以下3种情况:
1.存在帮助犯的场合
即一方为另一方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提供便利条件,但提供帮助的一方没有实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例如,商业秘密的知情人员告诉行为人商业秘密的存放地点或者获取的途径,或者与行为人实现通谋,在行为人非法获得商业秘密后,帮助行为人窝藏该商业秘密或者寻找购买者。在这种情况下,提供帮助的一方与行为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共犯。其中,由于提供帮助一方没有侵犯商业秘密的实行行为,因而是帮助犯(从犯),而实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人是实行犯(主犯)。
2.存在教唆犯的场合
即一方教唆没有犯罪意图的另一方实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教唆的方式包括利诱、怂恿、劝说、胁迫等。存在教唆犯的场合,应当分别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1) -方教唆另一方实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实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罪,这时,教唆者和被教唆者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共同犯罪,教唆人的教唆行为单独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教唆犯),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方教唆另一方实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如果被教唆的人接受教唆,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这时,教唆者和被教唆者便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共同犯罪。一般而言,在教唆犯与被教唆犯构成的共同犯罪中,被教唆犯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而被教唆者是实行犯,一般也是主犯。对于教唆犯,根据现行《刑法》第29条的规定,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只存在实行犯的场合
即实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的各方都是实行犯,不存在帮助犯和教唆犯的情况。根据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行为特点,又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两个以上行为人共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两个以上行为人共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两个以上行为人共同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4)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后,将该商业秘密披露给他人使用,如果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行为人允许其使用的商业秘密是其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二者分别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但如果事先通谋的,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共犯。
(5)行为人违反与权利人的约定或者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将他人的商业秘密给第三人使用时,如果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行为人允许其使用的商业秘密是其违反与权利人的约定或者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时,二者分别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但如果事先通谋的,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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