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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会侵犯商业秘密

2017-12-15 10:19:09 来源:邱戈龙


哪些行为会侵犯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商业秘密必须通过合法的方式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如自己总结研究、合法许可、继承、转让等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不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反而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明确定义但从该法第10条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所谓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行为人采取非法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或者违反约定和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具有所有权的特征是一种民事权利所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在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时就要依据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进行

根据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商业秘密主要表现为(1)截取他人的业务渠道和客户自己进行业务交易(2)在订货会或展销会中非法获取别人的经营策略、宣传手段、客户名单从而进行有针对性的竞争(3)通过贿赂竞争对手的内部人员获取技术秘密进行仿制销售(4)通过高薪聘请挖墙脚吸引竞争对手的关键技术人员为己所用(5)通过聘用竞争对手开发技术的关键技术人员为自己开发同样的产品(6)通过官方管理机关的公务行为获得相关资料并进行仿造(7)通过参观访问等形式直接窃取秘密(8)利用新闻采访渠道间接获取情报http://www.ichatok.com/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在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盗窃、利诱、胁迫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三种手段是侵犯商业秘密使权利人商业秘密丧失秘密性的最主要方式在今天利用现代化通讯设施计算机联网等高科技方式直接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已经非常普遍并将成为今后窃取商业秘密的主要手段盗窃行为的实施者可以是内部知情人员也可以是外部人员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通过对知情者施以钱财、地位、高薪等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来换取商业秘密知情人在这里包括掌握了解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雇员以及技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其他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商业秘密的人员以胁迫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给权利人实施精神强制以损毁其名誉、荣誉、生命健康或财产为要挟迫使其交出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指除了上述三种手段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现实生活中主要有以所谓洽谈业务、合作开发、学习取经以及技术贸易谈判等为幌子套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些手段从根本上说是违反商业道德原则的不正当手段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本身已构成侵权行为在此基础上如果对商业秘密加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则构成对商业秘密的进一步侵犯披露是指行为人公开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不论处于何种动机和目的只要实施了公开的行为即可构成使用通常指行为人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直接用于生产、经营之中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指行为人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提供和转让给他人使用允许他人利用商业秘密以谋取利益如从中收取“信息费”、“转让费”等当然无偿转让同样构成侵权http://www.ichatok.com/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这种行为与前两种行为不同前两种行为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业秘密的行为本身即构成侵权对获取的商业秘密存在严重的权利瑕疵然而这一种侵权行为是以行为人和权利人之间有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为前提的取得商业秘密的一方其取得商业秘密的方式是合法的即是通过合同或其他正常途径而合法取得或掌握商业秘密的内容的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权利人要求取得商业秘密的一方应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有关商业秘密的内容但是行为人却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因而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实施者主要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技术合同的合作方、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被许可方、权利人的雇员等这种不当行为的特点在于行为的双重违法性质即同时包含违约性和侵权性

(四)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的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此款规定与前几项规定的“允许他人使用”的情况相衔接是针对间接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第三人而作出的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向其提供商业秘密的对方具有违法行为所取得的商业秘密存在权利瑕疵的情况下仍然去获取、使用或披露该商业秘密必然与权利人的意愿相违背并且损坏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尽管他并未直接地以不正当手段从权利人那里获取商业秘密但其间接获取、使用的行为同样被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所谓第三人指直接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人以外的其他人明知是对向其转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获取商业秘密的非法行为的确切性认识应知是一种主观上的预见性只要将行为人明知或应知他人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对该商业秘密予以获取、使用或披露的尽管具有间接性质仍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如果第三人对前面三种违法行为不可能知道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则不构成侵权但在知悉后应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支付使用费如果不支付使用费又继续使用则转化为明知属事后的恶意行为应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规定对规范当前科技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它要求第三人(主要指后雇主)应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因雇用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的人员而损害该人员前雇主的商业秘密此外它还要求技术贸易中的需方应对技术来源和转让方的主体资格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如果第三方应知或明知技术受让方是违反合同约定转让他人的技术秘密那么第三方的受让行为就可能被视为共同侵权

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采用列举的方式而并未规定弹性条款因此可以认为只有以上四种行为才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然而现实情况是异常复杂的如经营者内部雇员盗窃其雇主的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从中获利的行为或可合法了解或掌握商业秘密的内部技术人员或经营管理人员擅自在新闻媒介上宣传、泄露的行为是否也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所以,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还需要继续完善。http://www.ichat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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