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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2017-12-20 11:30:59 来源:邱戈龙
商业秘密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摘要:何为商业秘密,如何界定商业秘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从商业秘密在我国立法的沿革及实践中的发展两方面进行分析,从而认定商业秘密的构成及其范围。
关键词:商业秘密;构成;范围
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商业秘密作为新型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所起到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本文就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构成及其范围作一浅析。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目前还没有一个比较统一的界定。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起步较晚,经历了一个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也即商业秘密的定义范围不断扩大的过程。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对商业秘密的概念作了严格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产销政策、招投标中的标的与标书内容资源情况等信息”。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认为,有必要对商业秘密作出更为简洁宽泛的界定,即商业秘密是指不为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经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并具有商业利益性的信息。http://www.ichatok.com/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应包括秘密性、价值性、管理性、商业性。
(一)秘密性
商业秘密区别于专利技术、公知技术最显著的特征是其秘密性。因为商业秘密以其秘密状态维持其经济价值,一旦被公开,其经济价值就完全或部分失去。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因为从技术水准上讲,它经过了发明、发现者的相当程度的个人努力,具有与公知知识与信息不同的内容,不易为公众掌握,具有独特性,而且,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了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和保持竞争优势,一般采用了较为严密的保密措施,不允许其流入公知领域,因而公众不易知晓。
(二)价值性
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3款规定:商业秘密为权利人带来的经济利益包括“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从中不难看出,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通过现在的或者将来的使用,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独立的经济价值,相对于未知和未使用该信息的竞争者来说,能获得和保持竞争优势。只有在商业秘密具有这样的价值的前提下,对之进行保护才具有意义,因此,价值性是商业秘密的核心要件。
(三)管理性
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4款规定:“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它合理的保密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2条第2款第4项将“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规定为非专利技术成果的要件,这说明我国法律采用了保密措施的合理性标准。
(四)商业性
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商业信息,即必须具有商业性,或者商业利益性。商业秘密其信息来源于商业领域。凡具有商业利益性的私人秘密应归入商业秘密范畴,而不具有商业利益性的私人秘密则属于个人隐私。
三、商业秘密的范围
商业秘密的范围指商业秘密的种类和形式。199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4条指出,商业秘密“主要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则界定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则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作了进一步的解释性规定。http://www.ichat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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