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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商业秘密的立法保护

2017-12-20 11:34:36 来源:邱戈龙


完善我国商业秘密的立法保护

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研究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一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且权利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这里的技术信息是指在产品的生产和制作过程中的技术诀窍和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专有技术这里的经营信息是指与经营销售有关的保密资料、计划、方案、程序、经营决策等笔者认为作为一种社会财富或个人财产商业秘密一般是指某种处于秘密状态下的技术诀窍、技能、经验或信息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局限性

可谓“商战不可无秘密”,在商业竞争、经济发展中,商业秘密的地位举足轻重,企业拥有商业秘密犹如掌握了秘密武器可见,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何其重要对此,我国虽已初步建立起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体系但现行的法律在保护范围、构成条件、侵权行为等方面仍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

(一)法律规定相对分散实用性差

从我国已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刑法》等的相关条款可以看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大多通过订立合同条款的方式来体现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的保密义务将商业秘密向第三人泄漏权利主体只能对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却不能阻止第三人实施该技术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形式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等达不到理想的震慑效果而刑法对此规定了有期徒刑、拘役、罚金较为严重的法律责任但是由于适用范围太窄实际执行起来效果并不理想此种分散立法所带来的弊端导致法律之间相互割裂司法实践不能有效地制裁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http://www.ichatok.com/

(二)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范围过窄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将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限于用人单位《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限于经营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将商业秘密权利人定义为: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多少弥补了法律规定的不足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不过是部门规章影响力有限权利主体范围狭窄不能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

(三)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规定过于原则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的概念及表现形式但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究竟包括哪些内容保护范围究竟有多宽尚未作出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侵权方式的规定采取完全列举式将其他侵权方式排除在外由于缺乏具体可操作规定影响法律执行的效力这种立法上的空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

(四)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作用不明显

刑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但实际上刑法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立案标准较高不利于对权利人的保护加之在刑事诉讼中起诉权完全控制在国家司法机关受害公司既无权限制司法部门出示证据也无权撤诉现实中除非被侵害的商业秘密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否则受害权利人往往不愿通过刑事诉讼的途径寻求法律保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只规定对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进行不公开审理并不包括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弱化了刑法在保护商业秘密中应有的作用http://www.ichatok.com/

(五)损失赔偿缺乏惩罚赔偿金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赔偿损失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而不是以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为依据被侵权人损失应当包括权利人研发商业秘密的成本因被侵权造成的利润的减少调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费用为诉讼付出的合理费用等

四、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立法构想

针对我国目前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过于分散过于原则不便操作等特点应对现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的相关条款予以修改

(一)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当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商业秘密保护条款不能充分满足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应对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做以下修改:

1.明确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明确规定商业秘密为一种无形财产属于民商法体系中的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是以《民法通则》为普通法的保护权利人财产权的一部特别法http://www.ichatok.com/

2.明确规定侵害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对商业秘密形成有效的法律保护必须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法律责任这是司法实务部门反映最为强烈的要求应作为修改的重点首先应明确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赔偿损失如果该商业秘密尚未完全公开侵权人应当停止披露或使用并承担保密义务其次商业秘密作为一项无形财产往往蕴含巨大的经济价值如果遵循通常的民事赔偿原则势必显得制裁无力因此明确规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标准的应依照刑法的规定按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以保证《商业秘密保护法》与刑法中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协调性第三规定对于网络世界中商业秘密的保护以适应网络环境给商业秘密保护带来的新问题第四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发展

3.增设惩罚性赔偿责任增设惩罚性赔偿金一方面可以补偿单一补偿性赔偿金制度的不足加大对权利人的保护另一方面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积极作用在于它加重了对侵权人的经济性制裁同时增加行政处罚种类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这样侵权人不仅要承担侵权的经济成本也要面临来自国家的制裁

(二)修改《刑法》及《刑事诉讼法》

我国的商业秘密刑事立法将商业秘密犯罪限定在产生“重大损失”上范围过于狭窄使得一些本应由刑法调整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未得到应有的处理客观上放纵了犯罪更主要的是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是一种暴利其行为本身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很难用金钱估量不加大刑事处罚提高其违法成本显然不足以遏制其发生因此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我国应改变将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由结果犯的立法模式改为行为犯而将损失作为量刑的情节彻底理顺侵犯商业秘密罪理论体系中的各种矛盾解决司法实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同时在刑事诉讼法中建议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在必要时可作为自诉案件处理把起诉权和举证责任交由当事人且作为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http://www.ichat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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