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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权与专利权的区别之权利的产生与取得

2017-12-25 10:32:44 来源:邱戈龙


商业秘密权与专利权的区别之权利的产生与取得

案件导读:

对于创新的技术和信息,权利人可以选择专利保护或使相关信息成为商业秘密来保护。然而二者具有很多区别,这里就先说说在权利产生的方式与权利的取得的前提上,商业秘密权与专利权有何区别。

基本案情:

2007年5月28日,任某某、陈某某作为甲方与王甲、被告侯某某作为乙方签订了技术合作协议书,约定甲方与乙方合资注册原告S公司,双方参与人员均应承担保密条约约定的保密义务。双方另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2008年10月,S公司的氧化锆晶体纤维的中试优化及产业化被浙江省科技厅列为浙江省2008第二批重大科技专项和优化主题项目计划。且于2009年1月15日,获得了浙江省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同意项目备案通知书。

其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氧化锆晶体纤维的制备方法和氧化锆陶瓷纤维板的制备方法提供给XX大学,XX大学就该两种制备方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且其中之一的发明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其申请人为XX大学,发明人为侯某某、李乙

法院判决:

一、被告侯某某赔偿原告绍兴市S公司损失8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绍兴市S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商业秘密权与专利权同属于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二者必然有很多的共性,例如保护对象方面的、有关地域性特征方面的。除此外,商业秘密权与专利权之间的区别更多,且其正是权利人在这二者间选择其一作为保护权利人持有的重要信息资源的方式的依据。此处先介绍一下二者间表现在权利产生的方式权利的取得的前提上的不同。

1、权利的取得方式上,商业秘密权的取得方式与著作权的取得方式相同,都属于原始取得,即不需依据他人的权利及意思表示就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取得相应权利。商业秘密一旦出现,与之对应的商业秘密权即告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手续,也无需经过国家任何部门的审批;而专利权却需要国家的授予,发明创造者必须经过申请,报专利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并由国家发给的专利证书,其权利才能被予以确认产生,发明创造者并不能仅凭其智力活动的事实而当然地享有专利权。

2、权利取得的前提上,商业秘密权取得的重要前提是作为其保护对象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有秘密性。相关信息一旦被公开(不论怎么公开、何人公开和是否合法公开),商业秘密权即归于消灭。而专利权的取得前提是申请人向社会公开其发明创造,这是权利人获得专利权的对价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这可以说成是一种专利权人与国家达成的协议,其内容是专利权人向社会公开其发明创造,国家则赋予其在一定时期内对该发明创造享有专有的利益获得权利。

本案中原告的材料的制备方法被被告非法提供XX大学,XX大学就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且其一的发明专利申请被国家公开,这就导致原告原本对该方法享有的商业秘密权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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