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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权利人需明确秘密点载体

2017-12-27 11:23:17 来源:邱戈龙


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权利人需明确秘密点载体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陈键城

【关键词】商业秘密举证责任秘密载体

【案例来源】(2012)浙杭知初字第75

【导读】

商业秘密的本质是信息,信息作为无体物,需借助一定的载体才能体现,情报、指令、数据和信号中所包含的内容必须依赖某种媒介进行传递。换而言之,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实质上就是对商业秘密载体上所体现的信息进行保护。

【基本案情】

被告陈某原系原告L公司处职工,负责技术和销售工作。在陈某于L公司任职期间签字确认的“L公司员工规范约定V4.0”中,L公司明确了该公司的商业秘密范围,规定了职工的保密义务和离职后是我竞业限制义务。陈某公司在L公司工作期间,代表公司与客户签订多份业务合同及进行业务洽谈。

被告N公司(主营业务与L公司相同)于2011429日(陈某于201188日被L公司辞退)登记成立,股东为朱某和王某,陈某任公司监事,其中朱某系陈某的妻子,担任N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经查,N公司和陈某共持有以L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二百余份、客户联谊资料十余份,以及以N公司名义签订的多份合同。经庭审比对,N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有十余位客户曾系L公司客户。

【法院判决】

一、被告杭州N科技有限公司和陈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杭州L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即停止使用载有杭州L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客户信息的合同及联谊资料;

二、被告杭州N科技有限公司和陈某共同赔偿原告杭州L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人民币6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杭州L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邱戈龙、陈键城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商业秘密的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仅被法院支持一部分,其原因是L公司主张的应当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中,有一部分为被法院认为不符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不能做为商业秘密保护。本案中,L公司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内容为客户资料和合同模板、价格政策、管理制度、进货渠道和公司发展规划等,但是L公司除了当庭明确客户资料和合同模板的载体为法院在陈某及N公司朱某电脑上保全到的载有L公司字样的业务合同和客户联谊会资料,价格政策的载体为载有销售管理制度字样的文档外,其余主张的秘密点的均未能明确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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