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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买山寨手机案件中,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问题
2018-01-17 10:25:55 来源:邱戈龙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陈键城
【关键词】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罪、翻新机
【案例来源】(2015)深福法知刑初字第126号
【导读】
刑法规定,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其情节严重的,以侵犯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其情节评判,司法实践中是以数额评判的,如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所以此类案件中,数额认定问题对于被告人而言是攸关生死的问题。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起,被告人曾某以委托他人组装假冒苹果手机以及雇佣工人在深圳市福田区某民房对苹果旧手机更换带有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后盖,外壳等方式翻新苹果手机,并在深圳市福田区通天地市场某号商铺销售牟利。5月7日,福田分局民警对该店铺进行搜查,在现场查获114部已经组装、翻新好的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手机。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曾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之产品依法予以没收、销毁;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评析】
关于本案中,被告人组装、翻新手机的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问题,我们先前已经给出答案,此处我们就来探讨下本案中,有关被告就侵权产品的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问题。
对于以上问题,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专业商标法律师邱戈龙、陈键城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据此得出非法经营的数额不是产品本身的价值,而是产品的标价,销售额或市场中间价。
本案中,除了对销售价格的认定外,还有另一个问题,即侵权产品数量的认定。公安机关除了在店铺内现场查获114部翻新手机外,在深圳市福田区的案发民房内也发现了8台已组装好的手机,对于这8台手机是否纳入非法经营的数量上,由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是否属于私人所有,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将这8台手机纳入非法经营的数量上。
另外,在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上,需要认定这批手机的销售价格。虽然在店铺的柜台上发现标签,由于无法看清标签的内容,加之店铺的状况发生改变,无法真实反映案发时的客观情况,因而无法从客观上准确查明销售价格,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在销售价格的确定上,采用被告人所供述的价格,最终认定非法经营数额为159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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