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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案,原告恶意诉讼,法律维护正义》之四
2018-01-22 09:39:19 来源:邱戈龙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陈键城
【关键词】商业秘密、证明责任、证据认定
【案例来源】(2010)浦民三(知)初字第81号
【导读】
前文说道,本案中还有个重要人物没有出场。那个人就是从被告手中的到涉案光碟的李某。原告曾主张李某是原告派去假借委托业务为名,行陷阱取证之实的。本文继续由律师分析,这个关键人物在本案中处着什么样的地位。
【基本案情】
被告钟某原系原告MOU公司职工,从事电脑动画及效果图制作工作。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定有保密条款。任职期间,被告为原告制作了《NET高科技生态房屋建筑体系方案》系列动画,该动画因几经修改而存在多个版本。2009年3月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未再续签,劳动合同关系终止。
2009年11月,一名自称是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人员李某的人,电话联系被告,询问被告能否为其公司制作房地产方面的动画,并要求被告提供一份房地产方面的动画作品以证明其制作能力。为此,被告向李某邮寄了涉案光盘。该光盘中的视频文件包含了被告在原告任职期间制作的《NET高科技生态房屋建筑体系方案》系列动画多个版本中的一个版本。后李某与被告之间未再联系。
【法院判决】
一、驳回原告上海MOU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xx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MOU公司承担。
【评析】
首先,本案中原告主张权利的载体(光盘中的动画)同时又是其主张被告侵权的证据,在其归纳的商业秘密点与载体内容不相符合的情况下,即不能认定该动画符合证据三性中的关联性与客观性的要求。在民事案件中,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证据是不会被法院采纳的,所以即便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成立,也无法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
退一步讲,即使原告的主张构成商业秘密,该动画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原告主张被告侵权,应当就存在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等进行举证。而我们注意到,原告主张被告向案外人李某以交付光盘的形式披露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但未就李某的身份提供相应证明,李某亦未到庭陈述意见,而且原告始终未就如何获知被告将涉案光盘交付李某的过程予以说明。而从本案被告的辩解中,有关原告涉嫌陷阱取证的言论上看,我们不得不怀疑李某是不是真如原告所说的是原告派来“挖坑”的枪手。
而根据被告的陈述,其向自称李某的人邮寄涉案光盘的目的是为了证明自己有制作相关动画的能力,主观上并无披露原告商业秘密的故意。有一点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法院查明该光盘中的视频文件所包含的《NET高科技生态房屋建筑体系方案》动画,仅为被告在原告处任职时因工作任务制作的成果的前期修改版本中的随机一个,并非最终版,正常情况下这就是工作遗留下来的文件垃圾,除了证明被告制作动画的能力外,对被告而言,其商业价值绝对不如该动画的最终版本。且本案中被告与李某的邮件内容以及涉案光盘中确有其他房产类动画的事实,法院最终对被告的意见予以采信,认为被告没有实施可造成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
综合以上,原告所主张的信息不构成原告的商业秘密,被告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构成可能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所以本案,法院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在律师看来,就是必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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