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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用法律途径保护商业秘密?
2018-01-24 11:37:58 来源:邱戈龙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摘要:商业秘密已经成为市场竞争的重要砝码,保护商业秘密是各国立法所日益关注问题。我国已有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还不足以全面系统,需要制定单独的专门保护法,以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
关键词:商业秘密;立法现状;法律完善
在激烈的商战中,商业秘密已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且网络传输也给商业秘密保护带来了一些新问题,因而各国都很重视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商业秘密已成为整个国际社会日益关注和重视的问题。针对当前的形势,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概念作了严格的规定,“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此后国家工商管理局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对之解释“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开放,竞争日趋激烈,商业秘密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商品的生产经营者为了提高竞争能力,保持经营优势,一般都有自己的商业秘密。这些秘密有的是自己长期实践积累的知识和经验,有的是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开发研制的。他们能够在某一行业独占熬头或保持独家经营的地位,与其商业秘密有极大的关系。一般而言,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征:
(一)商业秘密的无形性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竞争性的商业信息,它也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是人们在生产经营中创造性智力劳动的产物,从而具有无形性的特征。当然无形性并不说明其没有载体,它需要通过某些形式表现出来从而得到传播、扩展和应用。
(二)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所谓秘密性是指商业秘密所处的状态应当是秘密的,即“不为公众所知”,事实上未被公众了解或没有进入公共领域,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和新颖性。这也是商业秘密最本质的特征。同时又是其区别于专利的最显著特征。
(三)商业秘密的价值性
是指商业秘密因其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同时商业秘密的价值性还包含其在经济活动中可以实际应用即实用性。价值性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以成为商业秘密的限定条件。
(四)商业秘密的保密性
是指权利人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Trips协议表述为:“合法控制该信息的人,为保密已经根据有关情况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即权利人根据不同信息的特点或特性,采取的能够有效地对该信息进行控制和保护措施。如严格限定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名单,缩小知密范围;制定企业保密规则,或在员工守则中规定保密条款;或是由企业与职工签定保密协议;或是严格限定非有关人员出入具有商业秘密的场所、加强门卫和监控措施等。
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不仅是某项商业信息能否成为商业秘密的条件,而且也是其寻求法律保护的前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三、商业秘密的保护现状
立法方面
我国现行法律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在保护范围、构成条件、侵权行为等方面与Trips的规定基本一致,但也有一些欠缺。主要表现为:一是未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的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政府主管部门如果不承担保密义务,这些商业秘密就可能被泄露,从而给权利人带来经济损失。这是目前立法的空白。二是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的有限性的规定不利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也与Trips规定的在任何情况下,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均有权防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去披露、获得或使用其商业秘密的内容相违背。此外还存在商业秘密概念模糊、构成条件不够明确、保护分散,不够全面系统;原则性规定过多,规范不够细密,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执法方面
根据有关国际规定,我国的商业秘密从总体看,我国无论在总义务还是行政与民事程序及救济、临时措施、有关边境的专门要求、刑事程序各方面,知识产权执法都有比较完整的规定,但仍有一些差距。由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存在事实认定上的困难性、适用法律的多样性、诉讼程序的特殊性,此外由于全社会商业秘密法律意识不强、执法经验不足等原因,使得商业秘密的执法面临较大的困难。
四、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建议
(一)立法体系的完善
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分散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没有专门的法律,不够全面系统,不能完整地保护。因此应制定专门法,规定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构成及制裁方式,并在民法中确立其财产权属性。以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该法应包括商业秘密的实质条件、权利人的利益、保护措施、侵权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二)有关具体内容的充实
包括明确商业秘密的概念、保护范围、构成条件,使之更加具体,易操作。以区分商业秘密与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等。规定对于外国企业为进入中国市场而向我国政府主管部门提交的关于医用和农用化工产品的秘密数据的保护,使之与国际惯例接轨,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规定对于网络传输中的商业秘密的保护,以适应网络环境给商业秘密保护带来的新问题。还应通过立法保护网络信息,制裁新环境下的侵权行为、犯罪行为,以有效保护网络传输中的商业秘密。
我国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需要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消除贸易障碍,在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方面应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以适应新技术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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