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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权属性质与特征

2018-01-25 15:24:20 来源:邱戈龙


商业秘密的权属性质与特征

商业秘密的权属性质与特征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摘要:市场竞争是商业秘密的竞争和争夺战谁要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把握商机获取最大的利益和好处就必须掌握分析取得正确的决策和竞争策略的商业秘密并有效地防止被泄露和被他人盗用免遭损失这就要以法律为武器维护其权益和保护。

关键词商业秘密特征权利归属;特征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商业秘密的定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构成要件的特性有秘密性、价值性、创新性。是自然人与法人可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具有无形资产的性质有别于传统的知识产权的特殊知识产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秘密是参与市场竞争的秘密武器是战胜同行和促进技术进步的一大法宝

一、商业秘密的权属性质

(一)商业秘密财产性具有无形财产权的性质

商业秘密是人类智力活动的产物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权利人亨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在内的完整权利具有无形财产权的性质。商业秘密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商业秘密具有明显的财产价值它能够给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一定时期和较长时期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获得比同行更高的利润。商业秘密一旦被他人非法窃取或公开会直接给权利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商业秘密可以作为标的进行转让。在各国的法律及贸易实践中都允许商业秘密独立转让或随有形财产或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一并转让。

(二)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

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又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传统的知识产权有不同之处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权力人已向社会公开其智力成果为条件而换取法律赋予其智力成果专有权并对该专有权加以保护的。

与之相反商业秘密必须是秘密的必须是权利人采取有效措施严加保密的才具有法律保护的价值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这也正是秘密特有的法律特征。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均有法定的保护期限。商业秘密没有时间限制存续时限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状况法律无法预先决定只要未增泄密就由权利人享有受法律保护。专有性又称独立性、排他性是公认的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指知识产权依法获得后权利人对其享有独占权、排他权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法律的特别规定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享用或使用这种权利。

商业秘密的独占性弱于专利、商标和著作权其权利人不能排斥他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和使用相同的商业秘密。但商业秘密未被他人以合法手段获取的前提下独占权确实存在并可依法得到保护。实践中权利人独占商业秘密他人永远也无法通过合法手段加以获取不乏其例。如民间多用的祖传秘方至今为他人无法知晓的很多。

二、我国商业秘密的特征

在我国刑法上商业秘密的特征沿用的是民法上的有关规定,其特征分别为;秘密性、价值型、管理性和实用性。

)秘密性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如果商业秘密失去秘密性,就与其他的信息无异,丧失了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也缺少了保护的必要性。如上述法条,秘密性的规定均表述为,“不为公众所知悉”,相关司法解释为“相关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也就是说,不是泛指所有的社会公众,也不是某一行业或领域的资深专家知悉,而是不为该信息的相关行业或者是领域内的大多数人所知或容易获得。

在民法领域,对于商业秘密的特征还要求具有新颖性,商业秘密要求新颖性的前提是任何人都不能借口是商业秘密,而将事实上属于公有领域的信息独自所有,并禁止他人使用。我认为新颖性是和秘密性不可分的特征,秘密性涵盖了新颖性这一特征。由于一项信息具有秘密性,因此被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因而才不被公众知悉,才可以称之为与其他信息相区别开来的而具有新颖性。如果仅具有新颖性不具有秘密性也不可能构成商业秘密。也可以说秘密性意味着最低限度的新颖性。

)价值性

价值性在上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中规定为“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学界通说认为,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利益,二是竞争优势。同时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也涵盖了现实的价值和潜在的价值。即不仅是现实的商业秘密还是没有成形正处在研发中的潜在的商业秘密,都可以满足价值性的要求。但在刑法领域以上的观点是否能够适用?也是值得商榷的。刑法具有谦抑性,所以在适用刑法的评价上一定要谨慎。

)实用性

在实用性的要求上,我国与其他国家及TRIPS协议的要求不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对实用性的解释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一般认为,实用性首先包含客观性,即商业秘密必须具有客观上的价值,而不是其主观想象的。其次是具体性,即商业秘密是可具体化的并可以依次计划、信息实施的信息。有明确的内容和可以复制等。抽象的概念、想象不具有实用性。最后是确定性,即是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能够明确界定商业秘密的与其他信息的区别。

4)管理性

管理性是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其秘密信息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将该信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管理。商业秘密作为一种通过智慧创造的劳动成果,权利人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保护,以防止其他人与其共享。

总之,只有准确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才能运用法律武器对健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加以惩治从而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台法权益创造平合理的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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