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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应该具备的四大属性
2018-01-29 11:09:31 来源:邱戈龙
商业秘密应该具备的四大属性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摘要:近年来,投诉到人民法院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越来越多,诉讼标的越来越大,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引起了企业、贸易商家、法学界及政府的密切关注。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规定只是针对民事侵权的普遍性、概括性作了一些规定,缺乏具体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标准来界定行为性质、侵权程度,可操作性比较差。
关键词:商业秘密;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后新增加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但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成功判例也并不多见。长昊商业秘密律师认为目前这种情况下谈商业秘密保护,弄清商业秘密的特征及内涵意义重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其本质特征有四:
一、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
这是指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这是认定商业秘密最主要的法律特征。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只能由企业内部参与该工作的少数核心人物所知悉,这种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得。如果众所周知,那就不能称之为商业秘密了。也就是说,“作为无形资产的商业秘密,必须严格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的人知晓。除使用不正当手段以外,他人很难获得。”实践中判断一项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首先应看其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以及该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公开的程度和公开的范围。对于完全没有公开过的信息,应当认为具有秘密性。人民法院在审判这类案件时,应当注意判决侵权人承担保密和不得扩散该项秘密的责任。
二、商业秘密具有价值性
这是讲商业秘密具有价值性。是认定商业秘密的又一重要特征,也是体现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内在原因。一项商业秘密如果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价值,也就失去保护的意义。一项信息,不一定会立即转化为经济利益。因此,所谓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既包括潜在的经济利益,也包括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的优势。判断一项信息是否具有经济价值,不能简单化,应当确定该项信息与经营者经济利益的内在联系,通常侵权人正是因为该项信息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才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窃取、披露、使用。而权利人也正是因为该项信息具有经济价值,才不予公开并采取保密措施。
三、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能够在工业或产业上应用的本质特征.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权利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是价值性要件的实践化要求。
实用性首先体现为具体性。一种信息要想得到法律的保护,必须转化为具体的可以据以实施的方案或形式,法律并不保护单纯的构想、大概的原理和抽象的概念。
四、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不存在象专利那样的独占权保护问题。商业秘密与专利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一个显著区别,是其以秘密状态维护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条件。权利人必须尽合理的努力去维持它始终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状态。一旦泄密,商业秘密的价值就将失去。正因为如此,权利人总是千方百计地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保护其商业秘密有了这些具体的保密措施,一方面可以达到事先预防泄露商业秘密的目的;另一方面一旦商业秘密被泄露,权利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对侵权行为人行使诉讼权和请求权,从而实现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4款有“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l条第2款第4项将“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规定为非专利技术成果的要件,这些规定均表明我国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保密措施采取了合理标准,这种规定是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国家工商行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公字【1998】第109号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对“合理的保密措施”的解释是:“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按照该解释,“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商业秘密”,是“合理的保密措施”的充分条件。如果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即使权利人在执行时因疏忽有失误,也不构成破坏商业秘密。因为商业秘密所有人的松懈并不能成为其雇员违反保密义务的合法借口。
其次,保密措施最终体现为权利人为保护商业信息的秘密性而采取的客观措施。权利人必须有将商业信息作为秘密进行保护的主观意识,如果其本身都不将商业信息作为商业秘密来看待,对其商业信息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则无从谈起;另外,仅仅具有主观意识还不够.还必须实施客观的保密措施,通过保密措施将其商业信息控制起来,成为独占状况,法律才能够给予相应的保护,而倘若商业信息因没有保密措施而未处于独占状态,则不适合作为权利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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