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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2018-01-30 09:37:31 来源:邱戈龙
对商业秘密的概念与构成要件的分析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通过对商业秘密的概念和对商业秘密的确认的描写,加深对商业秘密的认识。
关键词:商业秘密;概念;构成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信息要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应具备:1、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2、有价性,即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3、实用性,即必须能够在生产经营中实际利用;4、保密性,即权利人必须对信息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只有4个特征或4个必备条件都同时具备,商业秘密才能成为法律所保护的对象。商业秘密是商事主体所独享的无形资产,其本身是客观存在的,而且由它的特质决定了秘密性、有价性。实用性是商业秘密赖以存在的基本特征或客观特征,正如人们对客观的物质,享有所有权一样,物的特质和存在都是客观的。因此,它在法律上的反映,也应当是客观的,而不应当是主观形成的。
商业秘密的概念应当是指权利人不愿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商业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这一概念已经能涵盖商业秘密的客观属性全面内容。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
(一)秘密性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性,是商业秘密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客体的显著标志。但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相对于非特定的多数人。商业秘密出于生产、销售等需要,它必须被提供给一定范围的人群,通常包括企业员工、合伙人或经销商等。
本质上说,商业秘密仅仅在它被应用的特别领域为人所知,不要求只有所有人知晓,在不丧失对其保护的前提下,所有人可以告知必须使用此秘密的雇员,也可告知保证不公开此秘密的其他人。他人也可以独立地获知此秘密。如他人靠独立的发明掌握的工序或配方并一直保持其秘密性”。
那么,在实践中如何判断一项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呢我们认为应从两方面去判断,一看是否具有主观保密性即商业秘密持有人应当意识到自己所掌握和使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或贸易信息,是尚未公知的,并具有经济价值,且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二看是否具有客观秘密性,即商业秘密在客观上没有被公众了解或没有进入公共领域。首先,是否有绝对客观秘密性。如果商业秘密已经处于一种公众想要获取便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状态,该商业秘密就丧失了客观秘密性,而不论该商业秘密实际是否已为公众所了解,以及了解该商业秘密的公众规模。如市场上出售含有技术秘密的产品将商业秘密刊登于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对商业秘密诉讼的公开审理以及对商业秘密使用没有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等,都会导致商业秘密丧失客观秘密性。其次,看是否具有相对客观秘密性,即以导致商业秘密公开的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效果作为判断客观秘密性的标准。
(二)价值性
商业秘密作为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即它能够为其所有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这是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直接动因对于商业秘密所有人而言,保持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其直接目的是谋求经济上利益。但要成为商业秘密,必须经过现实的使用,没有付诸实施的单纯构想不能构成商业秘密。法院是不愿将单纯的构想作为财产权予以保护的。商业秘密的实用性,指商业秘密能够付诸商业或营业上的使用,并能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和竞争优势。如抽象的概念和原理、原则,如果不能转化为具体的可以操作的方案,是不能获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可以立即付诸实施的实用性,使之与一切政治秘密、个人隐私区别开来。
(三)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秘密性,而商业秘密所有人是否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是法律保护的关键。因此,商业秘密的保密有一定的风险性,一旦保护措施不当被泄露,商业秘密就有被公知的可能。采取的保密措施稍有不慎泄露,就判定丧失秘密性,这对商业秘密的所有人也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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