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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该以怎样的态度对待商业秘密?
2018-01-30 09:42:09 来源:邱戈龙
企业如何看待商业秘密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摘要: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但由于其特殊性,其保护手段与其他知识产权不同。本文从商业秘密的法律性质着手,分析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手段的优势与缺陷,提出利用民法与多种知识产权的综合手段来保护商业秘密。
关键词:商业秘密;法律性质;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保护已愈来愈引起人们的重视,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已成为全社会的呼声。不仅如此,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还是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一、商业秘密及其法律性质
关于商业秘密的内涵,世界各国有着各种不同的解释。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中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也就是说商业秘密具有“三性”,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
随着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作为竞争手段之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在加强,我国更是提出了要加快建设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发展战略规划。然而在人们的观念中,一提到知识产权就仅将眼光局限于专利、商标、版权等这些传统的法律概念上,往往忽视了商业秘密也是在知识产权范畴之内的,它也可以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商业秘密虽然与传统的知识产权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但其在性质上仍属知识产权,而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做好商业秘密保护的潜在价值可能会远胜过专利商标保护的价值。在1993年9月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对商业秘密作了规定,除此之外目前尚无在法律这个层次上有新的规定。不过工商行政机关的一些部门规章对于商业秘密有所涉及,譬如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正因为法律规定的简单,导致了企业对于商业秘密认识不清,衍生出种种问题。
二、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企业如何保护好自身的商业秘密、防止元形资产流失,长昊商业秘密律师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建立严格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这主要涉及商业秘密的档案管理和人事管理两个方面。所谓档案管理就是对企业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按照密级进行管理.有专人负责,查阅前需有负责人签字并进行登记等:人事管理就是要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并且用文字形式明确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的具体内容。我国《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此来督促和约束职工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有违者,追究责任也有依据。
(二)企业的生产活动中要注意采取保密措施
企业在进行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等活动中,要以台同形式明确保密事项。技术转让合同,要明确双方的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这样即便发生泄露,受害方也可依据合同索赔。另外,在技术开发活动中,无论是委托开发还是合作开发,都可能涉及到相关各方的技术情况及资料的提供、利用等,开发方掌握委托方的技术信息或台作各方互相了解技术信息的情况都会存在,所以在技术开发合同中也应订立好保密条款。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在订立技术合同前,通常一方要向另一方提供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资料,以供对方作为是否签约的衡量标准,此时,合同是否鉴定尚无定数,另一方就有可能透露或利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比如侵犯商业秘密四种情况中的第一种就是这样。
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就应当达成保密协议,并由技术资料索取方支付一定的保证金。在合作生产、合作经营中,可能会涉及到工业图纸、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同样也应在台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另外,要注重和善于利用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许多企业明知竞争对手高薪挖走自己的员工为的是套取自己的商业秘密,可他们除了指责员工忘恩负义,对手卑鄙无耻之外无可奈何。其实不然,企业完全可以同侵犯自己商业秘密的人对簿公堂用法律讨回公道,讨同自己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权利也是相对的,有时甚至是不稳定的。诚然,商业秘密权利人有权阻止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其商业秘密。但是.如果他人独立研制或以正当方式取得的相同或相类似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则不构成侵权。更进一步说,如果他人将独立研制或以正当方式取得的技术成果申请丁专利.其申请日如果在商业秘密权利人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之前.则自认为该技术成果是自己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再进行制造使用就会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三、完善商业秘密的保护
1.加强立法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有效措施,侵犯商业秘密现象的原因很多,但立法不健全,司法保护不力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综观世界各国,尤其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除了企业高度重视商业秘密的自我保护之外,首先在国家层次上有比较周密完善的立法和强有力的司法保护系统。我国要形成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同样需要有完备的立法。
2.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难以解决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问题,必须专门立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方面已做了大量工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对于推动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从这些法律法规的指导思想与具体规定来看还很不完善。我国现行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还存在许多“空白点”,采取局部修改的办法不可能使问题获得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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