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谭生律师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具体分析
2018-02-02 10:12:29 来源:邱戈龙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具体分析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摘要:依据《刑法》的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并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特别严重后果的,便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
一、侵犯商业秘密权罪的定义
要断定侵犯商业秘密权罪,应当必须同时有下列的构成要件:一是必须有被侵犯的有效的商业秘密存在;二是未经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许可;三是以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四是有法定的侵仅行为,且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
(一)盗窃
侵犯商业秘密罪可分为以下几种:盗窃商业秘密罪,这里所说的“盗窃”是指凡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行为上以不诚实的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盗窃他人具有竞争优势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时有发生,比如,直接盗窃他人的技术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配方等现象,都属此种行为。
(二)利诱与胁迫
“利诱”是指通过劝说、欺骗或贿赂等手段,诱使他人泄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获取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以利诱手段使单位的技术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泄露提供单位的商业秘密现象较为普遍,比如不少的单位以优厚的条件招聘人才,甚至将承担国家级重要科技项目或单位的重要研究项目的技术人员招聘来,一旦将人才及其掌握的技术或者经营秘密获取后,立即组织生产而投放市场或者进行经济活动,获利优厚,上述行为构成了利诱他人泄露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胁迫”是指以现实存在的或者可能发生的威胁手段,以使他人发生恐惧为目的而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三)其他不正当手段
“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共谋或利用电子技术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比如,利用先进的电子技术,潜人他人技术秘密存放地摄制、复印图纸或其他资料的行为,再比如,某外贸公司几个部门经理集体辞职以后,以私人合伙方式组建了另一家公司,利用其掌握的客户名单,迅速开展业务,使原单位的外贸出口急剧下降,等等,这些行为可视为“其他不正当手段”。
(四)披露、使用商业秘密
依据《刑法》第条之二规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并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特别严重后果的,便构成了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罪。这里所说的“披露”,是指以书面、口头或使用等形式将其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公布于众的行为。比如以发表学术论文的形式而泄露非法获取的他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将非法获取的他人技术秘密申请专利或申报发明奖,等等。
“使用”,是指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后,依照其中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制造产品、使用其方法或者进行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后,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商业秘密。凡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并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特别严重后果犯罪的,这里称其为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罪。
违反约定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罪依据《刑法》第条之三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并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特别严重后果的,便构成了违反约定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罪。这条规定的适用必须建立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中订有其保密条款或者权利人对其有保密要求的前提下。
三、商业秘密的保护
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是针对一些严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将该类行为规定为犯罪,给予刑法制裁,即通过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来达到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相关利益,并维护国家在这方面的管理制度和市场秩序。商业秘密作为当前市场竞争中极重要的手段,是否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关乎企业的生存,关乎市场的公平竞争,关乎整个经济的创新能力。如果对商业秘密的侵犯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对相关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对国家的相关制度和秩序造成严重破坏,那么这种行为就符合我国《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的定义了,有必要对商业秘密进行刑法保护了。商业秘密被侵犯后,权利人因此而丧失了竞争优势以及现实的、潜在利益无法精确计算,我国民事赔偿上又是实行的填补原则,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得不到充分的救济,侵权人也得不到足够的经济惩罚,同时民事诉讼往往可能进一步损害商业秘密,这使得商业秘密通过民事途径得到充分保护非常困难。而由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以及上述原因,行政法上同样缺乏有效的保护和惩罚手段。所以有一部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由于其严重性已经突破了一般的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的限度,已经进入了刑事法律范围,其行为应当由刑法来调整,给予刑事上的惩罚。
在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进行制裁时,都是将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三种手段,按不同的层次作为一个体系综合运用的。其中,刑事制裁无疑是最严厉、最具威慑力的一种制裁手段,因为刑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终极保证,是国家、社会、个人各种权益的终极救济手段。在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中,刑法当然也不能缺席。
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每一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我们的团队只做高智能侵权维权 、商业秘密案件。您的咨询,我们的律师都会竭诚为您解答,咨询热线:15915344883 查看更多请点击http://www.ichatok.com/
- 大家都在看

【长昊律所】 专注于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的专业型律师事务所,擅长民事、行政、刑事多重救济途径,为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