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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2018-02-10 20:54:04 来源:邱戈龙


企业应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企业应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加强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而准确把握商业秘密的范围和构成条件是维护商业秘密权的前提。因此,对商业秘密的范围和构成条件的研究是理论界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 商业秘密;秘密性;价值性;防范性 

在当今高度信息化的社会中,由“信息”构成的商业秘密是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 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已成为企业盛衰成败的决定性因素。准确把握商业秘密的范围和构成条件,对当前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商业秘密的范围

商业秘密的范围是指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涉及的对象。商业秘密保护对象是特定信息,由于它的范围很广,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商业秘密的范围规定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 年11 月发布实施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把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规定为“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我国把商业秘密的范围规定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既切合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又容得下实践中的任何发展,是比较科学的。

技术信息是指人们从经验或者技艺中得来的,能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工业中应用的技术信息、技术数据或技术知识。它是人们脑力劳动活动的产物,是商业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可以包括研发战略、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关键算法、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源程序、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等。

经营信息是指一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经验总结、信息知识。主要是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以及与经营密切相关的情报和信息。具体又可以分为:市场信息,如客户名单、分销网络、销售价格、行销计划、广告策划、竞争策略等;采购信息,如采购渠道、进货价格、供应商名单等;管理信息,如管理的模式、方法、经验等;其他还有财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等。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 条第2 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构成条件可以概括为三个条件:秘密性、价值性和防范性。

() 秘密性

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最核心的特征,是商业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商业秘密理所应当处于秘密状态,以此来维护它的价值,如果其内容为公众所知悉,其固有价值就有可能丧失殆尽,它也就不成其为“商业秘密”了。秘密性也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公知技术相区别的最显著特征。其他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通过公开换取专有权以便在有限时期内维持其

价值。

() 价值性

价值性即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也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对商业秘密的价值性解释为:“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

益或者竞争优势。”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不仅包含现实的价值,还包含潜在的价值。现实的价值通常是指可以直接运用和创造经济利益的价值;潜在的价值是一种可期待的价值。这里要求的是“能够”而不是“已经”带来经济利益,所以判断商业秘密的实用性需用动态的、发展的眼光来分析,而不能仅局限于当前是否已商用化,也不能以该企业的赢利或亏损来衡量。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不仅体现在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还体现在它的使用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上的优势。因此,商业秘密不仅包括成功的经验,也包括失败的教训,如失败的试验报告、数据等,虽然不能为权利人创造正面的经济利益,但如果被他人获得,他人就可以避免作同样的试验,从而节约产品开发的成本,节省试验的时间等,因而取得竞争的优势。所以,能否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上的优势也是衡量商业秘密价值性的标准。

() 防范性

防范性即权利人就其商业秘密主动采取了保密措施,防止内容泄露。采取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的内在要求。如果权利人不加防范,其内容为社会公众所知,商业秘密自然也就无“秘密”可言,法律对该信息也就没有加以保护的必要。合理的保密措施是指所采取的措施对该商业秘密是适当和有效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解释“合理保密措施”的判断因素为:考虑(权利人) 努力的程度、保持秘密信息的花费、信息的价值以及他人通过合法方式取得该信息的难易程度。当然,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的存储手段和传输方式日益增多,要想做到绝对的保密是件不容易的事,即使能做到也需付出很高的成本,因此对于第三个方面在认定的时候应该从松把握。

秘密性、价值性和防范性是商业秘密内在的、缺一不可的构成条件,秘密性是价值性的前提,价值性是防范性目的,秘密性、价值性和防范性既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也是司法实践中确认商业秘密保护客体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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