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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如何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立法思考
2018-02-23 12:11:37 来源:邱戈龙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如何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立法思考
摘要:刑法在规定惩治使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范围上应加以必要的限制。我国年修订的刑法明确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制裁该犯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该立法规定存在诸多缺陷。为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立法,建议将侵犯商业秘密罪限定在非法使用和非法泄露的故意犯罪,并适当降低该罪的法定最高刑。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犯罪、非法使用
一、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刑事立法的必要性和有限性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商业秘密已经成为市场主体进行商业竞争的一种有效手段,商业经营者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往往在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采用一些独有的工艺和方法,使自己的生产、经营在技术、成本、质量、管理等方面优于同类经营者。这些独有的技术和管理信息往往成为经营者的商业秘密,为商业秘密权利人所充分利用。作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总是采取各种措施,保守自己的商业秘密。
而竞争者总是试图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以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关系到经营者的生死存亡,必然会有一些人为了自身的利益,不顾商业道德,采取非法的手段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作为对权利人有用的信息,有其自身的价值,在我国理论界,一般都认为,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并且归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川不管对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如何界定,商业秘密对权利人具有商业上的价值,法律就应当对其加以保护。在对商业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上,已经从民法的保护,发展到行政法上和刑法上的保护,世界上有的国家已在法律上作出了追究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规定。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条规定精神,各成员对有意并商业规模化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为犯罪予以刑罚处罚。
国家动用刑法手段保护作为商业经营者个人权利的商业秘密,是具有理论和现实依据的。首先,商业秘密作为经营者个人包括单位的一项财产性权利,就如同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利一样,刑法可以将严重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那么,刑法当然也可以将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其次,在当今市场经济社会里,商业秘密对权利人来讲,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日趋严重,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和损害越来越大,在法律上仅仅适用民事和行政制裁已不能有效地防止和惩戒这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国家有必要对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动用刑罚惩罚最后,在市场经济社会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往往与市场竞争有关,而采用侵犯商业秘密的方法进行商业竞争,其行为不仅侵犯商业秘密所有人的权利,同时还严重危害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从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出发,对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也应该用刑罚的方法予以制裁。
但是,商业秘密作为商业经营者个人的无形财产权利,主要涉及的还是商业秘密权利人个人的利益,对其保护主要依赖于民事救济或者行政制裁的方法。在侵害商业秘密的案件中,绝大多数都可以采用民事赔偿的方法或者行政制裁的手段予以处理。只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严重地侵害了权利人的权利并因此危害到社会利益时,刑法才将其规定为犯罪。这也正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可见,对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只是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一部分,而且是较小的一部分。刑法在规定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时应加以必要的限制。主要应该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一、是考虑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大小。一般来讲,刑法惩罚侵犯个人包括单位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都限于给权利人造成相当程度损失的侵害行为。这是因为对个人权利的侵害一般要求对权利人造成相当程度损失时,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才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如故意伤害、盗窃等行为往往都是以损害达到一定程度,刑法才将其规定为犯罪,对损害不严重的,不按犯罪处理。商业秘密作为个人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利,只有其侵害行为造成权利人相当程度的损失时,其行为才应该被规定为犯罪。
二、是考虑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同样的后果,因手段不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也不同。如刑法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同样是侵犯财产所有权,抢劫罪就重于抢夺罪,盗窃罪重于侵占罪。在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时也应考虑其行为手段的差别。
三、是考虑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刑法理论上,将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分为故意和过失。就危害行为来讲,在相同情况下,故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重于过失行为,社会对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的评价也不一样。纵观整个刑事立法,对过失行为规定为犯罪,往往都是一些涉及危害社会重大公共利益、个人重要权利的过失行为。对侵犯财产权益的犯罪,几乎都是故意犯罪。商业秘密作为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利,涉及的主要是个人包括单位的权利。因此,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只应限于故意犯罪,对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宜规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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