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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竞业禁止: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

2018-08-01 10:57:41 来源:邱戈龙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竞业禁止: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竞业禁止: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 要:人才流动在促进企业发展的同时, 也给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提出了新挑战。竞业禁止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 但国内法律对此缺少明确规定。企业在现行法律框架中, 应当着眼于通过内部规定或业禁止条款来确保商业秘密不被泄露或非法使用。


关键词:商业秘密、保护、竞业禁止


入世后, 整个经济环境越来越具有竞争性。人力资源作为企业资源中最活跃的部分, 越来越成为影响企业发展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因素。企业竞争最终演变成人才争夺, 而且这一争夺会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愈演愈烈。众多经营者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人才是企业兴旺之基、发达之本、进步之源, 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 往往通过各种手段招揽和挖掘人才, 人才的流动会愈加频繁。正如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一样, 人才流动在促进企业发展的同时, 也给企业的管理特别是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企业的商业秘密随着人才的频繁流动越来越容易被泄露。


一、确定业禁止制度的必要性


商业秘密对企业关系极大。在当今谁拥有并善于利用高含金量的技术和经营信息, 谁就拥有市场。以侵犯商业秘密方式进行恶性竞争, 已成为扰乱市场秩序的严重问题。同时, 由于企业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使技术和经营信息外泄严重, 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因此, 商业秘密保护就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方面。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法院判例表明, 业秘密的丧失大都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流失有关, 我国目前企业商业秘密丧失的主要原因也是如此。


由人员流动导致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情形有:


一、是“跳槽”泄密。一些科技或管理人员“跳槽”到新单位后, 带走并应用原单位的科研成果、技术信息和经营秘密, 为新单位生产经营服务; 二、是离职泄密。一些单位技术或管理人员在掌握技术或经营秘密后, 自动离职, 自办企业, 利用原有技术信息、供销关系等, 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业务; 三、是兼职泄密。一些单位技术人员在利用本单位经费、设备、技术资料等进行研究的同时, 又在其他单位兼职, 把本单位技术秘密等传播给兼职单位; 或经营管理人员既在本单位供职, 又私自或以亲属名义成立公司,利用原单位商业秘密谋取利益; 四、是离任泄密。职工因退休等脱离本单位后, 二次就业, 带走或泄露原单位商业秘密。五、是“猎头”泄密。有的厂商以优厚待遇为诱饵, 高薪招聘, 把竞争对手的主要负责人、技术或业务骨干挖走, 以此获取对方商业秘密。由于我国法律中对业限制的规定很少, 从而给保护商业秘密带来很大困难。加之许多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问题上或法律意识淡薄, 或保护措施不力, 因丧失商业秘密而失利的情况屡见不鲜。


许多经营者已经认识到一项重大商业秘密的得失关系着企业的兴衰存亡, 因此纷纷采取相应措施,以最大限度防止商业秘密泄露, 如通过签定劳动合同或保密合同、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等措施保护商业秘密。这种做法既是对业限制的灵活运用, 也是对立法不足的一种弥补。


  业禁止又叫业限制或避止规定, 是指在一定期限或区域内, 公司经理、董事或其他雇员不得为自己或他人经营属于本公司范围内的业务,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业禁止分为在职业禁止和离职业禁止。在职业禁止包括: (1) 在职期间不得在竞争企业兼职; (2) 在职期间不得自行组织公司与雇主竞争;(3) 离职前不得抢夺雇主客户; (4) 不得引诱其他雇员离职。离职业禁止是指在雇佣关系解除后, 雇主仍可要求雇员接受业禁止。在英美等国家, 业禁止是雇主对雇员采取的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目的的法律措施。


二、国外关于业禁止的规定


为维护公平竞争, 多数国家在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中作出了业禁止规定。在法律上, 业禁止已成为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和措施。许多国家除了通过立法规定对在职董事监事经理等有业禁止的要求外, 还允许公司与雇员间通过合同作出业禁止。这种业禁止不仅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效力, 而且在雇佣关系终止后一定时期内, 雇员仍要承担业禁止义务。


为防止雇主滥用业禁止, 各国对业禁止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作出了严格规定。使用业禁止手段保护商业秘密有一定条件限制:


1. 商业秘密的存在。业禁止的重要前提是商业秘密的确存在, 而且该雇员因工作关系获悉了该秘密。某项信息构成商业秘密, 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一、是非公开性, 即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不被社会公众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 二、是有用性, 即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具有商业价值; 三、是秘密管理性, 即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业禁止是合理的。竞业禁止的根本目的是限制雇员泄露和使用商业秘密, 维护公平竞争。因此, 竞业禁止应当是合理的: (1) 时间限制。德国《商法》规定在雇佣关系解除后两年, 瑞士《劳动合同法》规定退职后3 年。(2) 地域限制。禁止竞业的地域不得超过原企业业务活动或即将开拓业务活动的区域。(3) 工作性质。只限于与商业秘密相关的行业, 与商业秘密无直接联系的工种、行业则不受限制。


3. 给予相应经济补偿。限制竞业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对雇员从业限制是对择业自由的限制, 因此业主应给予相当经济补偿。虽然企业有权独占其秘密利益, 法律允许对雇员进行竞业限制, 但雇员亦有自由择业权利。当雇员的这种权利因维护另一种利益而受限制时, 应取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以求公平。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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