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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企业如何做好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呢?
2020-10-02 13:14:58 来源:邱戈龙 谢富裕
侵犯商业秘密企业如何做好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呢?【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本文对劳动关系中的商业秘密保护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商业秘密
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发生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商业秘密纠纷,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面临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确定企业是否为商业秘密的合法权利人。关于这一点主要是看劳动者使用或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即从该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且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这几个方面来判断。
第二,查明劳动者是否有获取该项商业秘密的条件。这一点一般从劳动者的职位是否有掌握商业秘密的条件以及其是否与企业签订了保密协议等方面来判定。
第三,劳动者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该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第四,劳动者使用、披露该信息给企业造成了哪些损失,应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另外,在审理案件时对于商业秘密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是相当关键的问题。一般来说企业应承担如下举证责任:(1)被侵犯的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自己是商业秘密的合法权利人;(2)劳动者所使用或披露的商业秘密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3)劳动者有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等,而除此之外的证据如果企业举证存在困难,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责令侵权人举证或经企业请求同意后,就应当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总之,在界定举证责任转移条件时应从宽把握,不宜过分强调和苛求企业的举证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二、企业如何做好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
作为企业,当劳动争议发生时,虽然可以通过协商、劳动争议仲裁、向法院起诉等方式进行权利救济,但是这一过程不仅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而且通过以上方式即使获得一定的赔偿,企业的损失仍很难挽回,为了尽量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首先要做好的应当是充分的预防工作:
第一,应当完善企业的保密制度。企业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特点,制定出一套保护商业秘密的科学管理制度。但应注意的是:该项制度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应当听取职工意见,并经过公示。只有这样才能使保密制度产生法律效力,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企业商业秘密制度的完善同企业的整个规章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应将商业秘密的管理纳入企业基础管理体系,使企业具备完善的规章流程,各个部门各个运行环节有序进行,使得商业秘密的保护能够系统化,从而达到制定保密制度的真正目的。
第二,要提高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企业要加强对员工这方面的培训,使员工认识到什么是商业秘密,如何保守商业秘密,以及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将要承担的责任。要通过宣传教育和检查监督,使广大职工增强法制观念、责任感和归属感,提高员工保护商业秘密的自觉性,以防范于未然。
第三,要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劳动法》第二十二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对此均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在签订保密协议时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应当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要让员工知晓哪些是商业秘密,其范围是什么,这是要求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的前提。其次,应明确保密期限。鉴于商业秘密的性质,只要其不被公开就可以永远保持其秘密性,因此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而且在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后直至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员工都不得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最后,应约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这一点是企业日后向劳动者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因为一般来讲,当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发生时,要确定企业所遭受的损失相当困难,而我国立法在这方面的规定也不完善,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赔偿标准,则企业损失的弥补将难以实现。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使商业秘密在劳动者在职或离职后不会流向竞争企业,保持企业在竞争中的优势,一些企业同员工约定了竞业禁止条款,即和企业中接触或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约定: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或地区内也不得任职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由于竞业禁止条款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员工的择业权,因此,企业如果同员工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必须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并非所有员工都须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只有那些确实掌握了商业秘密具有相当层次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才是受竞业禁止条款限制的员工。第二,应明确员工离职后竞业禁止的期限,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该期限不应超过三年。第三,在竞业禁止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且经济补偿应当合理,否则该条款很可能因为显失公平,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目前,我国尚无关于补偿数额的统一和权威的标准,这方面的立法亟待完善。竞业禁止与保密协议相比是更高一级的、更为严格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减少了侵权行为发生的机会。但是即使没有竞业禁止约定,或者竞业禁止期限界满,职工仍应依据保密协议负有不泄露原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相辅相承可以更好地维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由于目前我国诚信体系尚未建立,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尚不完善,员工素质参差不齐,因此商业秘密纠纷的发生不可避免,当此类劳动争议发生时,企业应当注意证据的调查收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仍然要做好保密工作,尽量减少因仲裁或诉讼而使商业秘密进一步的披露,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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