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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物流业人才流动中出现的商业秘密流失
2020-10-26 16:47:42 来源:邱戈龙 黄雪芬
侵犯商业秘密物流业人才流动中出现的商业秘密流失【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目前我国的物流业蓬勃发展,物流企业间的人才竞争也日趋激烈,因人才流动而引发的各种法律纠纷层出不穷,特别是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现象越来越多,不容忽视。我国已从法律上对企业的商业秘密实施保护,但是和国外相关的法律法规相比,仍显不足,亟待完善。
【关键词】人才流动;商业秘密;竞业禁止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人才竞争日益加剧,人才流动日益频繁,合理、正当的人才流动值得大力提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员在流动时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现象十分突出,主要体现在一些骨干员工带着原单位的商业秘密“跳槽”或者自立门户,扰乱了市场秩序,败坏了商业德道。如何有效地防止人才流动给企业造成的商业秘密流失,保护商业秘密不受侵犯,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物流业人才流动中出现的商业秘密流失的具体情形
物流信息取得的合法途径是指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即通过情报分析或者直接调查获取)、因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疏忽而获取和通过合法受让或许可获得。在物流实务中有很多原因会造成物流信息的流失,也就是人们说的商业秘密侵权或者违约。
主要包括违反当事人的约定披露、使用物流商业秘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物流商业秘密;违反法规披露、使用物流商业秘密;利用网络手段获得物流商业秘密。而在以上不合法的获取物流商业秘密的途径当中,最简便的方式莫过于通过人员“跳槽”来达到目的,从而造成他人企业的商业秘密流失。具体来说主要指物流公司的离职人员泄露商业秘密。离职的具体情形有很多,大致可以分为离职跳槽和离职自主创业。离职跳槽人员签约新的雇主,向新的雇主泄露自己原来所供职单位的具有商业秘密性质的相关技术和经营信息。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见,而且越来越不可避免。无论是员工自己应聘到新的一家单位,或者同业竞争对手将对方具有特殊价值的员工以高薪或者其他承诺给“挖”过来,都会出现离职员工将原供职单位的商业秘密外泄。应聘人员为了谋得该份职业,必须要突出自己的长处,自己的价值性,那么在相关的介绍和交流的过程中难免涉及相关的商业秘密。这种商业秘密不一定给相关企业带来马上可见的物质利益,但是它却可能使该企业在以后的工作中少走弯路,那么也就是使其具备了市场竞争优势,只要能产生市场竞争优势,就是一种可以带来潜在价值性的商业秘密。离职自主创业和被挖墙脚的员工,相对来说他们泄密的可
能性更大,而且主动性也更强。
二、对我国物流业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流失实施法律保护的建议
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和其他国家相比尚有不足之处。比如,美国就规定了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善意取得制度。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没有任何有关善意第三人的规定。美国有“不可避免泄露和使用原则”的运用,并且规定了关于商业秘密的侵权诉讼和禁令程序,而我国也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美国和日本有对商业潜在侵占救济的规定和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并且明确规定:在提起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之前,权利人享有作为请求权,可以请求法院核发命令,禁止行为人公开、披露或者使用商业秘密。以上都是我国在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方面的不足表现,应该通过立法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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