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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律师从经典案件中分析恶意技术规避

2017-03-14 15:32:29 来源:邱戈龙、王美霞


软件著作权律师从经典案件中分析恶意技术规避

【导读】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是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是法律对恶意技术规避的限制,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但该规定不能被滥用,如本文案例中软件著作权人为保证捆绑自己计算机软件的机器的市场竞争优势,而对其软件输出的数据设定特定文件格式,并对该文件采取加密措施,当他人研发读取其设定特定文件格式的软件时是不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权的。

【基本案情】原告JD公司自主开发了精雕CNC雕刻系统,该系统的使用需要通过两台计算机完成,一台是加工编程计算机,另一台是数控控制计算机,具体操作为JDPaint软件通过加工编程计算机运行生成Eng格式的数据文件,再由运行于数控控制计算机上的控制软件接收该数据文件,将其变为加工指令。原告对上述JDPaint软件享有著作权。后其发现被告NK公司大力宣传其开发的NC-1000雕刻机数控系统全面支持精雕各种版本的Eng文件,原告认为其对ENG格式采取了保密措施,被告非法破译Eng格式的加密措施,开发、销售能够读取Eng格式数据文件的数控系统,属于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案件焦点】被告NK公司研发能够兼容原告JDPaint软件输出的Eng格式文件的软件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法院判决

一审:驳回原告JD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王美霞认为: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是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本案中原告主张其对其享有著作权的JDPaint软件所输出的数据设定为特定的文件格式,并对该文件格式采取加密措施,而被告所研发、销售的是能够读取Eng格式数据文件的数控系统,属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侵权行为。

原告所享有著作权的是JDPaint软件,该软件用于输出特定的Eng格式。根据《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这是软件保护条例所保护的软件范围,本案原告所享有著作权的范围是JDPaint软件的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即有关该软件的源代码、目标代码及相关文档,其功能在于根据客户输入的数据转化成特定的Eng格式文件,该格式文件并不是软件著作权所保护的范围,其对该文件采取加密措施,并不属于对其软件所采取的防止他人侵犯其软件著作权的措施。因此被告研发、销售NC-1000雕刻机数控系统作为支持精雕各种版本的Eng文件,不构成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不属于侵犯原告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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