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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商业秘密律师-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分析
2016-01-19 16:24:28 来源:
基本案情
原告MR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经营范围主要是干鲜果品、蔬菜的销售。YR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经营范围与MR公司相同。被告王某先后担任MR公司交易二科科长、市场部副部长、水果经营部副部长等职务,并与MR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3年10月,王某擅自离开MR公司到YR公司任职。12月,MR公司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MR公司认为,王某在MR公司任职期间,利用其在MR公司掌握的客户信息,为与MR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服务,导致MR公司两大区域收入大幅度下滑,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600万元。王某的行为给MR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一审:1、被告王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MR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2、被告王某赔偿原告MR公司损失3万元;3、驳回原告MR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1、维持一审判决书的第一项,即“被告王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MR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2、变更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为“被告王某赔偿原告MR公司损失20万元”;3、驳回原告MR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专家律师点评
本案一审判决酌定3万元损失数额,MR公司认为一审认定赔偿数额过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改判被上诉人赔偿因其侵权给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122万元。改判被上诉人在YR公司获得的收入28万元归上诉人所有,并承担律师代理费9万元及全部诉讼费用。
对于上诉人请求改判被上诉人在YR公司获得的收入28万元归上诉人所有的主张,法院认为王某在YR公司的薪金属其个人劳动所得,并非因其侵权所获得的利益,MR公司再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王某因侵权所获利益亦难以确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法酌定赔偿数额。
综上,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良性发展,充分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制止侵权行为,法院酌定赔偿数额为20万元合情合理。一审判决酌定赔偿数额3万元明显偏低,二审法院给予了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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