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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合同中被许可方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
2016-10-26 18:02:14 来源:邱戈龙律师
【导读】作为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及时通知对方,能够及时获得权利救济。在计算机软件买卖合同或者许可使用合同中,碰到软件运行不正常也应如此。有些情况下,是在购买或获得许可一段时期后产生质量问题,有些是在调试阶段就出现,不同的情况,提出异议的期限是不同的。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对此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2006年8月4日,原告CXJ公司与TZ广告公司签订一份《软件销售合同》,约定TZ公司向原告购买游戏及设备一套,总费用人民币55000元。原告作为卖方将产品送至TZ广告公司所在地,并负责安装、调试。后于2006年10月初安装、调试完毕,TZ公司也将软件和设备用于经营使用。但直至2007年4月,TZ公司依然没有将余款38500元付清,原告以TZ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TZ公司辩称由于原告未将其提供的软件及设备调试正常,所以拒付货款。
【法院评析】判决:一、TZ公司应支付CXJ公司货款38500元及该款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本金38500元为基数,从2007年4月2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息)二、案件受理费791元,由TZ公司负担。
【律师点评】关于本案如果原告对其销售给TZ公司的软件及设备没有安装调试正常,TZ公司应该在什么期限内提出异议的问题,即是质量异议期的问题。
首先需明确软件的质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在本案中,买方购买软件是为了用于运营,当原告将其提供的软件进行安装并调试后,买方也接受了软件及设备,并用于经营使用。应该认定是符合合同目的标准的。
其次,如果不符合质量标准应该如何处理?有约定检验期的,买受人应该在收到标的物时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该及时检验。本案没有约定检验期间,作为买方应该及时对软件及设备进行检验,如果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该在合理的期间内通知出卖人,如果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TZ公司称其软件及设备从安装第一天开始就没有调试正常,表明其已经对软件及设备进行了检验,其作为买方应该将检验结果在合理的期间内通知原告,但TZ公司从软件安装调试时起直至原告向其出具收货单的较长时间内均未提出质量问题,应该认定原告交付的软件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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