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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信息如何进行保护?专利or商业秘密
2016-11-04 19:00:31 来源:邱戈龙律师
【导读】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的时代,是一个知识产权的时代。如何进行技术研发以及如何对技术进行有效的保护成为企业的两大主题。我国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对于技术信息(除了计算机软件,其还可以根据著作权法进行保护),根据其特点,企业可以选择专利或者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如何灵活的运用法律进行保护,摒弃和吸收各自的优弊?本文将通过案例对此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青岛XSD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1994年开发完成“瑞得来转光添加剂,母粒”技术,并向专利局申请了专利且于1996年公开。被告王某于1995年进入原告处工作,负责经销原告的瑞得来转光薄膜母粒、转光薄膜等产品,并与原告签订保密协议,该协议并未明确约定保密内容。后其从原告处离职,进入北京KF技贸公司,该公司于1997年开发完成UV技术,通过技术鉴定。原告以王某辞职后,使用其公司技术生产相同产品并利用其公司客户渠道进行营销活动,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其无法解除到原告的技术秘密,且技术秘密已经因申请发明专利被专利局公开了。
【法院评析】法院通过审理查明,认为原告所主张的技术信息并不属于商业秘密,因此被告王某并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点评】专利与商业秘密同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且都对技术信息给予保护,但其两者的保护是不同的。首先,专利保护力度商业秘密,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技术。即使是行为人独立自主研发也无法成为抗辩理由,但此抗辩理由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是成立的。其次,保护的方式不同,专利是通过专利局对技术信息予以公开获得严格的保护,而商业秘密则是权利人自身采取保密措施对技术信息予以保护,使其处于保密状态。另外专利对技术的创造性要求比商业秘密高,需要经过技术鉴定等一系列程序才能取得专利证书,但商业秘密只要符合商业秘密的四个要件即可。最后专利的保护有期限限制,我国对发明的保护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十年,但商业秘密只要没有被公开,就一直受保护。
本案中,原告对其“瑞得来转光添加剂,母粒”技术申请了专利并获得了专利证书,被告只要使用了其技术信息就属于侵权,但要以商业秘密进行保护,需要对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进行举证证明。商业秘密需要符合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本案涉案信息由于通过专利保护被予以公开,不具有秘密性,且与被告签订的保密协议没有明确约定秘密信息内容,不符合保密性要求。即不构成商业秘密,如果以商业秘密进行诉讼最终结果只能败诉。
一项技术信息,可能并不是简单的一个技术,其可能包含多种复杂的技术信息,企业为了更好对技术信息予以保护,可以结合专利与商业秘密,区分保护。
邱戈龙律师是深圳最专业的商业秘密及软件著作权律师,办理过几十件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欢迎委托为企业办理商业秘密大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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