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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引发的思考
2016-11-18 17:03:58 来源:邱戈龙律师
【导读】商品的包装设计包括商品包装和商品装潢,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仿冒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做了规定,商品的包装、装潢与商标一样,是企业文化的形象和积累,能够发挥识别商品的作用,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实践中,法院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对包装、装潢的仿冒时,还存在很多疑点和不确定因素。本文将结合一个案例对如何认定包装装潢构成侵权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王老吉”商标是广药集团以许可使用的方式授权加多宝公司使用,加多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红罐作为该款凉茶的包装、装潢已经成为该款凉茶的核心要素。2001年,广药集团收回对“王老吉”商标的许可使用后,加多宝公司在其生产的凉茶包装仍然使用红罐,广药集团认为“王老吉”商标已经与红罐凉茶包装装潢的其他要素紧密结合,密不可分,一并构成本案的包装装潢,因此其在收回王老吉商标时,附属于涉案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就应一并归还。
【法院评析】本案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广药集团的诉求,判决被告加多宝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5亿元。
【律师点评】很多人对于该判决似乎会觉得很不合理,对于大多数人的想法来看红罐是由加多宝公司所设计,且红罐是由加多宝公司在经营宣传活动中逐渐知名。因为红罐与“王老吉”商标形成了密不可分的状态,就判令红罐的包装、装潢属于王老吉,很不符合“谁创造谁拥有”的传统理念。在理清这一关系之前,首先来了解一下法院是如何认定包装、装潢构成仿冒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相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于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涉案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知名商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认定知名商品时,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宣传和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等。该知名度的要求只要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即可,并不要求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其和驰名商标不同。其次,涉案的包装装潢是否具有特有性,该特有性的限度在于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其对新颖性和独创性的要求并不高。最后,认定指控的包装、装潢是否和涉案包装、装潢构成相同或类似,其认定标准为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以上是对包装、装潢侵权的认定的一个简单思路。
从上也可以看出,包装、装潢实质上是一个未注册的商标,其和商标一样具有智力成果的特点,又有财产价值的性质,只是我国法律并没有要求包装、装潢进行注册。因此,需要对包装、装潢的设计人的权利进行保护。如果仅以包装、装潢与商标形成了紧密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就直接判定将包装、装潢以附属产品的方式给商标许可人,这似乎是对商标的被许可人非常不利,不过另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无论是对商标进行保护,还是对包装、装潢进行保护,其认定侵权以及保护的实质在于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混淆,从而造成商标权人或包装、装潢权人商誉的受损,其保护的并不是商标或包装装潢体现的创造性价值,其保护的是商标或装潢与商品或服务的联系。如果商标或包装装潢与商品产生了紧密联系,从法律保护的目的来讲,是不能将此区分开来的。因此,加多宝公司设计的红罐包装、装潢与王老吉凉茶形成一个整体不能区分,由于王老吉商标属于广药集团,法院将该包装、装潢一并判给广药集团。但无法否认的是有些包装、装潢离开了商品本身,其仍具有一定的价值性,创造性。包装、装潢的设计者对此享有一定的权利,如著作权等。虽然,“王老吉”案件如此处理,但并不代表以后所有此类案件都依此判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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