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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权利人请求损害赔偿如何举证
2016-11-23 15:52:30 来源:邱戈龙律师
【导读】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信息传播速度大大加快,软件的开发者、经营者以及广告商通过对软件的宣传以及用户使用分享等获得与以往无可比拟的销量时,盗版软件也层出不穷。盗版的出现虽然说明软件的热度,但此种行为无疑是对软件权利人权益的损害。但网络传播的特点在于盗版传播点多,分散,速度快,损害大。那么作为权利人面对此种情况应该如何主张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原告WC天创公司和WC公司诉称其是涉案shopncc电商系统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被告滨州ZJG公司未经WC公司的授权和许可,在其运营的http://www.taozp.com网站上非法使用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权的ShopNC电商系统计算机软件,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赔偿网城天创公司、网城公司经济损失35万元;以及赔偿网城天创公司、网城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2万元;
【法院评析】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诉讼支出2万元;
【律师点评】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计算损失数额依照上述法条确定。但根据民事诉讼法对证明责任的规定,权利人主张损害赔偿需要对损失数额计算负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原告主张经济损失35万元,并提供三份shopnc软件授权合同(许可使用费用分别为65万元、45万元、36万元),证明涉案软件由原告授权第三方使用所需缴纳的费用,用于证明涉案软件具有非常高的商业价值及市场价值以及证明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此为根据软件的许可使用费进行计算,软件许可使用根据使用范围、使用时间等不同,许可使用费不同,且上述许可原告均负有安装、调试、培训等义务,本案法院再根据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情节、时间、地域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承担五万元的经济损失赔偿额。
软件侵权包括未经许可的商业性使用以及盗版软件的销售,本文案例属于未经许可的商业性使用,根据侵权人所使用的时间、范围等按照许可使用费进行确定。而盗版软件的销售,则可以根据侵权人侵权行为期间,权利人软件销售量的减少乘以每件软件的利润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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