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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员工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罪相关联的罪名
2016-12-01 17:50:13 来源:邱戈龙律师
【导读】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据统计,百分之九十发生在员工与企业之间,员工因职务工作需要,接触掌握企业的商业秘密信息,如果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披露、使用等,在侵犯商业秘密的同时,是否也有可能触犯其它罪名呢?如职务侵占罪?在这种情况下,是属于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处罚?本文将结合一个案例对此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某于2004年入职于振兴公司,其职责是代表振兴公司与客户洽谈生意、签订合同、根据客户要求向振兴公司下单等。2009年-2011年间,其陆续采取向振兴公司交易客户虚构振兴公司需要通过厦门华闽公司才能出口产品为由,诱使这些客户公司向华闽公司下单,从中侵占振兴公司的货款人民币共405182.88元。检察院以被告利用工作便利掌握的客户资料等信息,通过其他公司向振兴公司的客户销售同类产品谋取利益,构成职务侵占罪以及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振兴公司的有关客户信息在被告实施侵权行为之时是否采取保密措施?
【法院评析】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判决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律师点评】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其客观上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该职务的便利不仅包括自己主管、分管、经手等的权力,也包括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有关的权限等等。其二必须有侵占的行为,即利用上述行为非法占有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该占有并不一定自己占有,也包括使他人占有。其三,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本案中,被告人的职责是与客户进行洽谈生意,签订合同等,其与振兴客户在进行洽谈时,是以振兴公司的名义,其所说的话,做的事,在他人看来,均代表振兴公司的意思表示。其利用该身份向客户虚构事实,导致客户向其指定的第三者进行交易,是属于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另外,被告人所虚构的是振兴公司需要通过华闽公司才能出口,导致客户向华闽公司下订单,即如果没有这一虚构事实,客户与华闽公司所交易的订单是属于振兴公司的,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为华闽公司获取利益的行为,属于侵占振兴公司财产利益的行为。且其侵占数额高达四十几万,构成职务侵占的行为。
被告根据其所掌握的客户信息,将这些客户信息披露给华闽公司,使得华闽公司与振兴公司的这些客户进行交易,根据法院的认定,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被告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但该行为的表现与其职务侵占的行为属于两个不同的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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