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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特手提“LV”拍摄广告竟也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6-12-14 19:03:26 来源:邱戈龙律师
【发表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王美霞
【导读】不正当竞争侵权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对以不正当手段破坏正常市场竞争秩序行为的禁止,在日常观念中,好像只有在原被告之间构成竞争关系,才会存在此种侵权。但在本文案例中,房地商突出使用LV手提包以显示楼盘的高档,LV公司以其构成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至法院!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基本案情】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商的房产广告中有一半蹲模特图像,模特手中拎着一手提包,包身为均布的LV花图形团,其中包含LV商标图案。上述广告中的文字为白色,模特和手提包的主色调为橙红色。原告LV公司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不仅构成商标侵权,而且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同时,被告借LV的知名度来提升自己房地产的形象,是一种典型的搭便车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件焦点】广告中突出使用他人的知名商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判决如下:1.被告上海某房地厂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2.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对以不正当手段破坏正常市场竞争秩序行为的禁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该行为约束的是行为人的虚假宣传行为,该行为通过虚假宣传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从而一定程度上与其他竞争者处于一种不平等的竞争地位,因此,该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但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的主体是否一定为其他竞争者呢?
本案中被告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而原告经营范围是箱包、旅游品等奢侈品的贸易和市场营销,因此两者的经营范围并并不同。但不管是否同业经营,经营者的经营成本、经营方式、交易机会等都将影响经营者在整个市场上的竞争力。这种竞争关系时隐性存在的,因此,竞争既可能发生子啊同业经营者中,也可能发生在非同业经营者中。被告将其宣传行为建立在原告商品之上,系故意利用原告资源,不正当地获取利益。其次,被告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扰乱了正当的竞争秩序。被告为商业目的,未付出正当努力而故意直接利用原告的经营成果,获取有利的市场竞争地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所述,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是依据其客观的表现是其获取有利市场竞争地位所采取的方式是否正当,是否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而能够提起不正当竞争侵权的原告则是行为人的行为指向的受害者。即利益受损者!
【商标侵权】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其与不正当竞争的区别点之一在于行为人使用商标是否起到标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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