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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人须知一旦遭侵权可以向行为人主张什么权利?
2017-01-11 10:45:58 来源:邱戈龙、王美霞
【导读】近年来,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逐年提升,作为软件著作权人面对自身软件遭遇侵权,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获得保护?以及针对软件侵权人可以提出哪些权利主张即软件侵权人应该对其行为承担什么责任?本文结合一个经典案例对这两个问题进行说明,期望能够对软件著作权人有所帮助。
【基本案情】WT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取得“WTS***NC电商门户系统软件V2013”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015年9月22日, WT公司和WG公司共同签署《声明书》,声明WT公司与WG公司共同享有S***NC电商系统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均为著作权人。被告滨州ZJG公司未经WT公司、WG公司授权和许可,在其运营的http://www.t***p.com网站上使用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权的S***NC电商系统计算机软件。
原告以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软件著作权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被告滨州市ZJG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及使用原告天津市WT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天津市WG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S***NC电商系统计算机软件,卸载和删除擅自使用的全部S***NC电商系统计算机软件;
二、被告滨州市ZJG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市WT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天津市WG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诉讼支出2万元;
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原告天津市WT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天津市WG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50元,由被告滨州市ZJG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王美霞认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一般表现为未经许可复制、使用、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擅自转让、非法商业性使用等,如本案中,被告被告滨州ZJG公司的侵权行为即为一个未经许可的复制使用行为。软件著作权人发现他人存在侵犯自身软件著作权时,可以从以下途径进行维权:1、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2、采取司法途径向人民法院起诉;3、如果构成刑事犯罪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对于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在案证据仅能证明被告滨州ZJG公司商业性使用了侵权软件,未证明其侵害原告WT公司和WG公司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故原告WT公司和WG公司提出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滨州ZJG公司作为能够运行电商平台的企业,应当知道原告WT公司和WG公司正版软件的价格及销售渠道,且案件审理过程中其也承认是通过百度下载的免费涉案软件。故被告滨州ZJG公司以仅上传测试并未正式上线也未获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其依法应当承担向原告WT公司和WG公司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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